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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平穩健康發展--《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新華社,北京
2020-07-17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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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7月17日電題: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平穩健康發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李延霞

銀保監會17日對外發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制定出臺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快速發展,各類商業銀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與傳統線下貸款模式相比,互聯網貸款在提高貸款效率、創新風險評估手段、拓寬金融客戶覆蓋面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互聯網貸款業務也暴露出風險管理不審慎、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充分、資金用途監測不到位等問題和風險隱患。

現行相關管理辦法未完全覆蓋上述問題,且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對客戶進行線上認證,實際上已突破了面談面簽和實地調查等規定。因此,有必要儘快補齊制度短板,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規範發展。

問:辦法對防控互聯網貸款風險有哪些針對性措施?

答:互聯網貸款業務具有高度依託大資料風險建模、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易出現過度授信、多頭共債、資金用途不合規等問題。為有效防控互聯網貸款業務風險,辦法重點從以下方面進行規範。

一是明確互聯網貸款小額、短期的原則,對消費類個人信用貸款授信設定限額,防範居民個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風險。

二是加強統一授信管理,防止過度授信。商業銀行應當全面瞭解借款人信用狀況,並通過風險監測預警模型進行監測和評估。

三是加強貸款支付和資金用途管理。商業銀行對符合相應條件的貸款應採取受託支付方式,並精細化受託支付限額管理。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於房產、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

問:辦法在規範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管理方面提了哪些要求?

答:目前,商業銀行通過多種方式與協力廠商機構合作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有效規範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各類機構之間優勢互補、提高效率,但部分銀行對合作機構管理較為粗放,引發銀行聲譽風險。

為防止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傳染,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從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統性的管理機制,提升其精細化管理能力。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選擇合作機構,避免對合作機構的過度依賴;同時要求銀行將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總額納入限額管理,並對單筆貸款出資比例實行區間管理。

問:辦法如何體現服務實體經濟的思路?

答:互聯網貸款作為傳統線下貸款的重要補充,可以服務傳統金融管道難以觸及的客戶群體,其普惠金融特性較為突出。為此,辦法不設行政許可,商業銀行均可按照辦法規定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

辦法對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及期限作了相應靈活的處理,有助於確保通過互聯網管道開展小微企業融資的連續性,提升小微企業和小微企業主信用貸款的占比。

問:辦法是否限制地方性商業銀行跨區展業?

答:考慮到各家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以及風險管理能力差異性較大,辦法暫未對地方法人銀行開展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設置統一的定量指標進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銀行應結合自身風控能力審慎開展此類業務,並確保有效識別和監測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同時,監管機構有權根據商業銀行跨區業務的規模、風險水準等提出進一步審慎性監管要求。

問:辦法的過渡期如何設置?

答:為盡可能地保證現有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連續性和保護客戶權益,辦法按照"新老劃斷"的原則,設置2年過渡期。辦法實施之日起,新增業務應當符合辦法規定。過渡期內,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業務,應在控制整體規模基礎上,逐步有序壓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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