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用於購房股票等投資 個人消費信貸不得超20萬元
《辦法》要求,單戶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同時嚴格要求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於購房、股票等投資。
備受市場關注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終於浮出水面。銀保監會官網5月9日發佈的資訊顯示,銀保監會起草了《辦法》並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業內專家認為,互聯網貸款已經成為一個發展趨勢,尤其是疫情發生以來,“非接觸銀行”服務備受關注。從長遠看,互聯網貸款有望成為銀行發放貸款的重要管道,而不僅是線下貸款的簡單補充,必然需要與之相適應的監管規則,《辦法》的發佈,可謂是恰逢其時、眾望所歸。
彌補制度短板 單戶個人消費信貸不得超20萬元
制定《辦法》是完善我國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監管制度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彌補制度短板,防範金融風險、提升金融服務質效。
根據《辦法》,互聯網貸款被定義為: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資訊通信技術,基於風險資料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放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借款人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針對防控互聯網貸款風險,《辦法》重點從六個方面進行規範。比如,《辦法》要求加強貸款支付和資金用途管理。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於購房、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
《辦法》同時明確,互聯網貸款應當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的原則。其中,單戶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不超過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但對於單戶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上限,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按照互聯網貸款的區域、行業、品種等確定。
“《辦法》充分肯定互聯網貸款普惠金融特性,在強化風險管理、加強監管的同時,對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及期限的規定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有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互聯網貸款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和居民個人,並加快自身轉型創新。”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清華大學經管學院中國金融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董希淼表示。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告訴記者,在實踐中,越來越多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線上上發生,這也會成為未來的一個重要發展方向。如果再用傳統的互聯網貸款只服務於個人消費信貸的思路來進行規範,可能不合時宜。因為期限限制對於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影響有限,但期限和規模限制對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影響較大。《辦法》對二者的區別化規定,為相關業務的未來發展留足了空間。
規範機構合作 審慎開展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
“目前,商業銀行通過多種方式與協力廠商機構合作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有效規範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各類機構之間優勢互補、提高效率,但部分銀行對合作機構管理較為粗放,如沒有建立全行統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機構資質存在缺陷、對合作機構的持續性管理不足等,引發銀行聲譽風險。”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辦法》所指協力廠商機構,主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電子商務公司、協力廠商支付機構、資訊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機構。
為引導商業銀行審慎開展與合作機構的合作,防止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傳染,《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從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統性的管理機制,提升其精細化管理能力。比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各類合作機構的全行統一的准入機制,並實施分層分類管理。
“在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自主風控的原則審慎開展業務,避免成為單純的資金提供方。”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考慮到各家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以及風險管理能力差異性較大,《辦法》暫未對地方法人銀行開展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設置統一的定量指標進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銀行應結合自身風控能力審慎開展此類業務,並確保有效識別和監測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辦法》要求,地方法人銀行應當堅守發展定位,在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時主要服務當地客戶。
針對互聯網貸款中存在的資訊披露不充分、資料保護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規範等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問題,《辦法》也在多個章節全面提出消費者保護要求。
過渡期設置方面,《辦法》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2年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後,商業銀行存量互聯網貸款業務應遵守《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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