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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發佈網約車細則:車輛須有本地牌照

中国证券网
2016-10-09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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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發佈《重慶市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規定網約車車輛須擁有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且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車輛所有人位址所屬區域與擬從事經營服務的區域一致。網約車駕駛員須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細則具體內容如下:

關於徵求《重慶市深化改革推進計程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等三個文件意見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計程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交通運輸部等七個部門聯合發佈的《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0號),進一步深化重慶市計程車行業的改革,規範網路預約計程車的發展,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的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計程車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結合本市實際,我市起草了《重慶市深化改革推進計程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重慶市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重慶市規範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三個文件。現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徵求意見的時間。

三個檔徵求意見時間為期15天,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18時止。

二、意見回饋途徑。

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回饋意見建議。

(一)電子郵件:將意見建議發送電子郵箱,郵箱位址:zqyj@cqyg.net。

(二)來信來函:將意見建議郵寄至重慶市渝北區龍溪新南路183號;收件人: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出租處;郵政編號:401147。並請在信封標注“改革意見建議”字樣。

(三)傳真電話:將書面意見發送傳真023-89186552。

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提出寶貴的意見、建議。

特此通告。

2016年10月9日

重慶市深化改革

推進計程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徵求意見稿)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計程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積極穩妥地推進我市計程車行業改革,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實現計程車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深化改革推進計程車行業健康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和政府引導作用,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計程車的基本思路,推進計程車行業結構改革,提升服務水準和監管能力,努力構建多樣化、差異化出行服務體系,促進計程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則

堅持乘客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經濟的個性化出行服務。

堅持改革創新。抓住實施“互聯網+”行動的有利時機,堅持問題導向,促進巡遊計程車(即傳統計程車,以下簡稱巡遊車)轉型升級,規範網路預約計程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推進兩種業態融合發展。

堅持統籌兼顧。統籌公共交通與計程車,統籌創新發展與安全穩定,統籌新老業態發展,統籌乘客、駕駛員和企業的利益,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

堅持依法規範。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關係,強化法治思維,完善計程車行業法規體系,依法推進行業改革,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堅持屬地管理。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工作職責,切實承擔起計程車改革、管理、發展、穩定的主體責任。

二、科學定位統籌發展計程車

(三)準確把握計程車行業定位。計程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計程車服務主要包括巡遊、網路預約等方式。巡遊車應當噴塗、安裝明顯的專用標識,可在道路上巡遊攬客、網站候客以及通過電信、互聯網等方式提供運營服務。網約車不得設置與巡遊車相同或相似的車輛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計價器等巡遊車專用服務設施設備,只能通過網路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遊攬客和網站候客。

(四)統籌規劃適度發展計程車。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計程車,優化城市交通結構。要統籌發展巡遊車和網約車,實行錯位發展和差異化經營,為社會公眾提供品質化、多樣化的運輸服務。要根據城市特點、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和計程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準、城市交通擁堵狀況、計程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計程車運力規模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新增和更新計程車,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

三、深化推進巡遊車改革

(五)合理確定巡遊車經營權期限。繼續執行巡遊車經營權期限制,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巡遊車使用年限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巡遊車經營權期限,以保障巡遊車車輛使用期限與經營權期限相匹配。

(六)積極推進巡遊車經營權無償使用。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新增和已投放並實行有償使用的巡遊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已投放的巡遊車經營權,其剩餘有償使用期限內已預收的有償使用費,由市、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根據有償使用費收取情況,分別予以返還。

(七)規範經營權的使用管理。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新增的巡遊車經營權,不得以任何方式變更經營主體,確不能繼續經營的,由經營權許可機關依法收回經營權;既有的巡遊車經營權,在剩餘期限內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變更手續,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通過轉讓取得經營權的個體經營者,要依法取得巡遊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並按規定註冊上崗後,方可從事經營。

(八)完善經營權指標的准入退出機制。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經營權管理的有關規定,繼續推進以服務品質信譽考核為導向的巡遊車經營權指標的准入和退出機制。巡遊車經營權指標投放,應當通過以服務品質信譽考核為主的方式進行配置;對經營權期限屆滿、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品質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服務品質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要依法收回經營權。

(九)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勞動權益。巡遊車經營者要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經營合同。要利用互聯網技術更好地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鼓勵、支持和引導巡遊車企業、行業協會與巡遊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巡遊車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現有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過高的,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工會組織、行業協會指導巡遊車經營者逐步降低。要保護駕駛員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嚴禁巡遊車企業向駕駛員收取高額抵押金,現有抵押金過高的要降低。

(十)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物價、交通等相關部門要根據巡遊車的定位,科學合理確定巡遊車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運價方式。要綜合考慮巡遊車運營成本、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準、交通狀況、服務品質,特別是車型向更高檔次放開以提升服務品質等因素,科學制定、及時調整巡遊車運價水準和結構。建立巡遊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健全作價規則,完善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辦法,充分發揮運價調節巡遊車運輸市場供求關係的杠杆作用。

(十一)深化巡遊車經營機制改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鞏固主城區巡遊車公司化自營、個體組織化經營機制改革。採取承包經營的經營者,在承包期滿後,承包人要依法取得巡遊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按規定註冊上崗並直接從事營運活動。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逐步創造有利條件,引導巡遊車經營者通過兼併、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現代企業制度,推進公司化自營和個體組織化經營機制改革。

(十二)促進互聯網與巡遊車融合發展。鼓勵巡遊車經營者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巡遊車通過電信、互聯網等電召服務方式提供運營服務,推廣使用符合金融標準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務功能,方便公眾乘車。鼓勵經營者加強品牌建設,主動公開服務標準和品質承諾,開展安全、誠信、優質服務創建活動,加強服務品質管制,提供高品質服務。

四、規範發展網約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

(十三)規範網約車發展。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應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提供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及其車輛,應符合提供載客運輸服務的基本條件。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

(十四)規範網約車經營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要依法在我市辦理經營許可和工商註冊登記手續,完善稅收登記,並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接入即時、完整的資料。要充分利用互聯網資訊技術,加強對提供服務車輛和駕駛員的生產經營管理,不斷提升乘車體驗、提高服務水準。要按照國家和我市的相關規定和標準提供運營服務,合理確定計程計價方式,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不得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惡意競爭擾亂正常營運秩序。要加強網路和資訊安全防護,建立健全資料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規採集、使用和保護個人資訊,不得洩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資訊,所採集的個人資訊和生成的業務資料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網約車平臺公司要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十五)規範私人小客車合乘。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佈出行資訊,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用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於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污染,要鼓勵並規範其發展,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資訊服務平臺三方的權利和義務。市交通、法制等部門應制定相應規定,規範合乘行為。

五、大力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十六)完善行業基礎服務設施。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要將計程車綜合服務區、停靠點、候客泊位等服務設施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統籌合理佈局,認真組織實施,妥善解決計程車駕駛員在停車、就餐、如廁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在機場、車站、碼頭、商場、醫院等大型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應當劃定巡遊車候客區域,為計程車運營提供便利,更好地為乘客出行提供服務。

(十七)完善行業信用管理體系。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持續推進計程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信用考核體系,積極運用互聯網、大資料、雲計算等技術,完善計程車經營者和駕駛員評價系統。加強對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投訴舉報、乘客服務評價等資訊的記錄,作為計程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據,並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和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

(十八)提高市場透明度。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創新監管方式,簡化許可程式,推行網上辦理。要公開計程車經營主體、數量、經營權取得方式及變更等資訊,定期向社會發佈計程車服務品質測評,進一步提高行業監管透明度。

(十九)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要建立政府牽頭、部門參與、條塊聯動的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建立完善監管平臺,加強聯合執法,強化全過程監管,依法查處計程車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和價格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或煽動組織破壞營運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完善法制建設。市法制部門會同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門要根據國家相關部委有關規定,借鑒其他城市的管理經驗,及時修改完善我市道路運輸法規、計程車管理規章或制定我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完善巡遊車經營管理的要求,明確網約車經營者、車輛、駕駛員的准入條件、許可程式、經營管理等內容。將非法營運等行為納入公安部門對駕駛員記分和車輛暫扣管理,強化市場監督和法律責任,促進計程車行業管理和經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六、切實加強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網信辦、市維穩辦、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交委、市商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國資委、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法制辦、市物價局、市總工會、市國稅局、人行重慶營業部、市通信管理局、市運管局、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要按照市政府組建的計程車行業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各司其職、加強部門配合協作,共同開展計程車改革相關工作。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的機構,加強對深化計程車行業改革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履職盡責,積極穩妥推動改革工作。

(二十二)維護行業穩定。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計程車行業穩定工作,全面落實維穩主體責任。要加強社會溝通,強化社會監督,暢通利益訴求管道,聽取各方意見,主動做好資訊發佈和輿論引導,凝聚改革共識,回應社會關切,為計程車行業改革發展營造良好氛圍,提前化解各類不穩定因素。對改革中的重大決策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完善應急預案,維護社會穩定。對違反法律法規、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損害公眾利益、引發或參與群體性事件的,要依法嚴厲打擊,嚴肅追究責任。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本通知,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改革方案,明確具體目標,細化分解任務,抓好督辦落實,積極穩妥推進計程車行業改革。

重慶市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規範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路預約計程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原則要求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計程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 管理體制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計程車管理協作機制,防範化解各類矛盾,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路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許可管理 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活動。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資訊資料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資料資訊的條件,網路服務平臺資料庫接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管平臺,伺服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定;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品質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服務機構在本市辦理工商註冊登記;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辦材料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影本,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影本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搆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在本市辦理註冊登記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資訊;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資訊資料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資料資訊條件的證明材料,資料庫接入情況說明,伺服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定;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品質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中,第五項、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的材料,應當由企業出具企業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的結果。

在本市多個行政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在主城區外單一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七條 許可時間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中其他有關線下服務能力材料進行審核,並結合企業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證件發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並發放《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

在本市多個行政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經營範圍為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區域為本市,經營期限為四年。

在主城區外單一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經營範圍為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區域為所在行政區,經營期限為四年。

第九條 不予許可規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其他條件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並向市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資訊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資訊、接入資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市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終止經營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車輛許可 網約車車輛應當依法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活動。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且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車輛所有人位址所屬區域與擬從事經營服務的區域一致。

(五)車輛具體標準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 車輛具體標準 在主城區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具體標準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車輛以中級車為主,價格應高於同期購置的巡遊車價格;

(二)車輛行駛證初次註冊登記之日至申請辦理《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之日間隔時間不超過2年;

(三)車輛排量在1.6T(大於1550毫升)或2.0L(大於1950毫升)以上;新能源車輛、混合動力車輛發動機功率不低於90KW;

(四)車輛軸距不少於2650mm;

(五)新能源車輛續航里程不少於250公里;

主城區以外的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標準執行,也可以另行制定本地標準。

因市場變化,在主城區內和主城區以外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其具體標準分別經市和當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十四條 車輛申辦資料 申請《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的,應當向車籍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影本;

(三)機動車繳納購置稅的《稅收完稅證明》發票原件及影本;

(四)安裝符合條件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證明;

(五)車輛彩色照片或照片電子文檔;

(六)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搆的應提交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影本;

(七)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供車輛所有人身份證原件及影本,個人取得的《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影本;

(八)車輛所有人委託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交申請的,除以上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託協議。

第十五條 車輛審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照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後,對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

在主城區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服務區域登記為主城區;在主城區外區縣(自治縣)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服務區域登記為所在行政區域。

個人申請辦理網約車車輛營運手續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並具體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十六條 網約車營運要求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設置與巡遊計程車相同或相似的車輛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

(二)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計價器等巡遊計程車專用服務設施設備;

(三)網約車車輛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與政府監管平臺實現直接對接。

第十七條 報廢規定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車輛初次註冊登記之日起計算),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第十八條 駕駛員條件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活動。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身體健康;

(五)男性年齡不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不超過55周歲;

(六)申領之日,無被吊銷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未滿5年的;

(七)無被禁止終身駕駛營運車輛的。

第十九條 從業資格證發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照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核查並按規定考核後,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有效期為6年。

具備巡遊計程車從業資格的駕駛員,在最近3年內連續從事運營服務,誠信考核等級均達到AAA級,且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經駕駛員本人提出申請,可以不經過考核直接發放《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

在主城區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定的受理機構提出申請;在主城區外單一行政區域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駕駛員從業規定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攜帶《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

(二)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內禁止吸煙;

(三)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調、音響等車輛設施設備;

(四)向乘客提供經本市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

(五)不得駕駛網路預約計程車從事巡遊攬客;

(六)不得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登出等無效的《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服務;

(七)不得爽約拒載、途中甩客;

(八)按照合理線路或乘客要求線路行駛;

(九)不得議價、違規收費;

(十)不得進入火車站、機場、長途汽車站等設置的巡遊計程車候乘網站;

(十一)發現乘客在車上的遺失物,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的,應當及時送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經營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主體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車輛管理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資訊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三條 駕駛員管理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駕駛員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與駕駛員應當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或協定;駕駛員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資訊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佈的資訊內容、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資料並備份。

第二十四條 服務品質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佈確定符合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專案和品質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資訊。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資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佈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後,10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二十五條 價格規定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經本市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

第二十六條 競爭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經營區域規定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確因特殊原因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八條 納稅及保險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九條 安全能力建設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路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資料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 經營者服務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品質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三十一條 資訊管理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資訊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資訊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資訊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資訊,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協力廠商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帳戶或者支付帳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資訊,不得洩露地理座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資訊。發生資訊洩露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二條 資訊安全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資訊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資訊和生成的業務資料,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資訊和資料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佈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資訊,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資訊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資訊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平臺傳播有害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三十三條 禁止違規接入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資訊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三十四條 乘客合理拒絕付費 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支付車費;已經支付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退還:

(一)網約車駕駛員不按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收取乘客費用的;

(二)超過3日未提供本市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的;

(三)未經乘客同意搭載他人的;

(四)租乘的網約車發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五)由於網約車駕駛員原因中斷服務的;

(六)由於網約車平臺公司系統故障,造成無法正常計算、支付費用的。

第三十五條 駕駛員合理拒絕服務 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提供或繼續提供服務;已經發生的費用,乘客應當支付:

(一)攜帶違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二)夜間到偏僻地區,拒絕駕駛員要求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執勤點進行身份確認的;

(三)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車,未有其他人員監護照顧的;

(四)攜帶烈性犬只等禁止飼養的動物乘車的;

(五)在服務過程中,乘客有惡意損壞車輛設施、設備,或有影響網約車駕駛員安全駕駛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臨時行政管制 當市場調節功能失效或者競爭惡化時,市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權對網約車數量、價格等實施臨時行政管制,確保道路運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第三十七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 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屬於互助自願、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其權利義務由合乘各方依法享有和承擔。

禁止合乘資訊服務平臺公司、合乘服務提供者以合乘的名義開展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合乘者有權拒絕支付超過合乘者分攤成本總費用的其他費用;合乘者有權舉報違法經營行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執法機構執法檢查權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涉嫌違法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從業人員、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三)查詢、複製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合同文本、協定、電子資料、會計帳簿等與案件有關的檔、資料;

(四)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採取證據登記保存的措施。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行政執法機構的調查。

第三十九條 管理機構職責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資訊共用。共用資訊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資訊、服務品質以及乘客評價資訊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品質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資訊、服務品質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資訊。

第四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投訴處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網約車投訴處理制度。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回復投訴人。情況複雜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回復投訴人。

第四十一條 通信及網監職責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資訊、違反互聯網資訊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資訊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佈有害資訊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資訊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計程車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二條 其他各部門職責 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信用體系建設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資訊在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條 行業組織自律 計程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法經營處罰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違規處罰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駕駛員崗前培訓、日常教育的;

(六)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資訊向服務所在地市、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的;

(七)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品質標準、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八)未按照規定提供共用資訊,或者不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調取查閱相關資料資訊的;

(九)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十)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計程車服務規範、標準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四十七條 接入違規處罰 網約車車輛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對車輛所有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

第四十八條 車輛違規處罰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銷《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

(一)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責任事故的;

(二)12個月內發生兩次死亡一人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

(三)車輛所有人安裝頂燈、空載燈、計價器等巡遊計程車專用服務設施設備,或噴塗與巡遊計程車相同相似的車輛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的。

第四十九條 駕駛員違規處罰一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的;

(二)不按照規定或乘客要求使用網約車車輛相關設施設備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的行為。

第五十條 駕駛員違規處罰二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暫扣、吊銷《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

(一)對投訴人、舉報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威脅、恐嚇或者進行其他打擊報復行為的;

(二)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的;

(三)駕駛安裝頂燈、空載燈、計價器等巡遊計程車專用設施設備,或車輛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與巡遊計程車相同相似的網約車從事運營服務的;

(四)車輛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與政府監管平臺無法對接,仍從事營運服務的;

(五)運營服務中有暴力行為,對乘客或執法人員造成人身傷害,被有關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以上處罰的;

(六)暴力衝撞行政機關,嚴重干擾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規定的。

第五十一條 駕駛員違規處罰三 網約車駕駛員發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負同等責任以上的,吊銷《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

第五十二條 拒不配合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給予警告,可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執法檢查的;

(二)拒不提供、隱匿、擅自銷毀或者提供偽造合同文本、協定、電子資料、會計帳簿等與案件有關的檔、資料的。

第五十三條 資訊保密處罰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二十三、三十一、三十二條有關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通信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資訊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洩露約車人、乘客個人資訊或者事關國家安全的敏感資訊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按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資訊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援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吊銷規定 被吊銷《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的,自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違規處罰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調查獲取的商業秘密,進行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有關部門給與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綜合執法補充規定 本辦法規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實施的行政處罰,實施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由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實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名詞解釋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資訊,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計程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二)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三)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佈出行資訊,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用出行方式。

(四)主城區,是指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兩江新區。

(五)經營區域,包括主城區經營區域和主城區以外單一區縣(自治縣)行政區域的經營區域。

第五十八條 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重慶市規範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指導意見

(徵求意見稿)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計程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的有關要求,以及交通運輸部和我市的有關法規規定,為規範我市非營利性私人小客車合乘(以下簡稱“合乘”)出行行為,厘清非法營運行為與私人小客車合乘的界限,保障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提出以下意見。

一、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佈出行資訊,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用出行方式。本指導意見主要規範通過互聯網方式實施的私人小客車合乘。

二、私人小客車合乘各方包括合乘資訊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合乘平臺”)、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臺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資訊,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服務的企業法人。

三、合乘出行提供者通過合乘平臺提供合乘出行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合乘平臺進行實名註冊,並提供合乘出行車輛的號牌、車型、年檢記錄以及保險狀況等資訊。

(二)使用具有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有效機動車號牌且年檢合格的車輛,並在合乘平臺提前發佈出行計畫及線路。

(三)合乘車輛應當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

四、合乘平臺提供合乘資訊服務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核實並登記合乘服務提供者身份、車輛資訊。

(二)提供合乘協定文本、合乘運作流程、網上簽約服務、合乘出行資訊、評定信用等級等服務內容。

(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出行費用,並能夠預先告知合乘者燃料成本分攤費用。

(四)應將提供合乘出行的車輛相關資訊接入政府監管平臺,並即時傳輸合乘出行資訊。車輛資訊應包括車輛號牌、行駛軌跡、提供出行時間和出行次數等。

(五)應當完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網路安全防範措施,依法合規採集、使用個人資訊,嚴格保護資料安全,除配合交通、公安等政府部門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合乘平臺不得洩露合乘雙方的資訊,不得侵害使用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六)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區域的合乘資訊服務。

(七)不得設置合乘出行提供者預先查詢合乘者需求資訊的功能(與合乘者簽訂合乘協議後方可查詢),但應具備合乘者預先查詢合乘出行提供者供給資訊的功能。

(八)即時公佈合乘出行提供者信用、車輛登記和車輛保險等資訊,並建立和落實投訴快速處理制度。

五、利用合乘資訊平臺發佈出行資訊的,合乘平臺、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三方應當簽訂合同。利用其他方式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的,參照合乘資訊平臺合乘方式,事先約定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雙方權利義務。

六、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分攤費用僅限於車輛燃料成本及通行費,除此之外,合乘平臺、合乘出行提供者不得收取時間計費或其他任何費用。車輛燃料成本應按照合乘車輛車型在工信部登記的綜合工況百公里油耗、燃油即時價格、合乘里程計算;通行費應按照合乘路段發生的路、橋通行直接費用據實計算。合乘平臺可在合乘者分攤的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訊服務費。

七、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願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

八、合乘各方應配合執法檢查,並主動提供合乘資訊。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違反者由有關部門按非法營運行為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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