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意見提出多管道增加租賃住房供應,提高新增建設用地中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並明確了在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中,自持租賃住房供應比例原則上分別不低於30%和50%。同時,盤活存量住房,支援住房租賃企業、集體經濟組織和原村民通過城中村綜合整治和改造提供租賃住房。
針對城中村改造帶來的租金上漲並帶動周邊租金上漲預期問題,該意見提出加強政府對城中村規模化改造的指導,合理設置租賃企業准入門檻,通過"政府、集體經濟組織、租賃企業"合作方式和規劃統籌、計畫引導、價格指導等手段,有序推進城中村規模化改造;引導租賃企業按照承租人的消費結構和支付能力,供應適宜的租賃房源,通過規模化、標準化經營降低改造和運營成本,提高服務水準。並且,城中村規模化改造應當給予原承租人3個月以上搬離期限。改造後應當優先滿足原承租人的租賃需求,並參照租金指導價格合理定價,嚴格執行政府制定的用水用電價格。
為有效解決住房租賃市場隨意漲租、行業無序發展等問題,該意見提出建立住房租賃行業主體備案和租賃合同備案制度;建立住房租賃指導價格發佈制度,引導市場合理定價,提高租金透明度;加強租賃企業、仲介機構交易資訊和交易行為的監管等一系列政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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