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近日,東莞市住建局聯合東莞市工商局聯合發了關於推廣使用《東莞市商品房認購書(範本)》的通知,提出買家在樓盤認購後,“兩天內可無理由退定”。東莞市住建局房管科相關負責人介紹,新版認購書將在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在全市推廣實施。截至目前,東莞是國內唯一正式出臺“無理由退定”政策的城市。
中國證券報記者查閱發現,2018年4月18日,東莞市住建局聯合東莞市工商局發佈的《東莞市商品房認購書(範本)(徵求意見稿)》中就提出“無理由退定”的政策。其中,“無理由退定”需要滿足以下五個條件:第一,購房者在認購書簽訂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不含簽訂當日)要求解除認購書退回定金,如雙方尚未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可退定。第二,認購書簽訂後,遇到政策改變導致購房者及其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按照原有政策條件購房,要求解除本認購書的,可退定。第三,房企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與購房者協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企雙倍返還購房者已支付的定金。第四,房企“一房兩賣”的,房企應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第五,由於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的原因導致不能在約定時間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可退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認購書簽訂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後,購房者就不得以不瞭解相關購房、貸款政策或不瞭解專案情況為由拒絕履行該認購書。另外,出售方未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與購房者協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者有權解除該認購書。購房者解除本認購書的,出售方雙倍返還購房者已支付的定金。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在認購書簽訂後因政策改變導致購房者或購房者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按照原有政策條件購房,要求解除本認購書的,出售方應當同意解除,並將已收取的定金退還購房者。如果出售方在購房者支付認購定金之日起至該認購書解除之日止,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協力廠商的,出售方也應當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
對此,業內人士表示,東莞在全國範圍內首推無理由退房,將住房當作商品供給環節,把買房當作一種消費行為,納入保護,有利於買房人的消費者權益。在買房環節,通常會有定金、排卡費等不合理環節,通常會導致一些矛盾,這個規定的出臺,對於消解買房中的矛盾有一定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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