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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限購區域記憶體量房交易個稅核定徵收率調整為2%

中国财富网
2018-06-27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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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報新湖南用戶端27日消息,為毫不動搖地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遏制投機炒房,充分發揮稅收對市場經濟的調節作用,促進長沙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良性發展,長沙市稅務部門今天發佈公告,對長沙市限購區域記憶體量房交易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進行調整。市區(含望城區、高新區)、長沙縣其他個人轉讓住房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由1%調整為2%,非住房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由1.88%調整為2%,自7月12日起施行。

此次公告對其他個人轉讓住房的核定徵收率明確為:市區(含望城區、高新區)、長沙縣2%;瀏陽市、寧鄉市1%;對其他個人轉讓非住房的核定徵收率明確為:市區(含望城區、高新區)、長沙縣2%;瀏陽市、寧鄉市1.5%。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

同時,公告還重申,轉讓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拍賣仍然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其他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核定徵收率為2%;拍賣房產和土地使用權核定徵收率為3%。

唯一住房稅收優惠政策仍然不變。其他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稅法相關規定,其他個人轉讓不動產個人所得稅徵收方式有兩種,即核實徵收和核定徵收。

納稅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對其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徵收。通俗地說,如果納稅人轉讓不動產不能提供購買合同和發票(自建房屋不能提供建造成本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且在稅收征管系統中沒有上一次交易價格記錄的,稅務機關可對其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徵收,按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其他情況實行核實徵收,適用20%的比例稅率。

例1:2018年8月,李某將位於望城的一套商品住房(非唯一住房)通過仲介機構轉讓,轉讓收入550000元(不含稅價),李某不能提供房屋購置合同、發票,契稅征管檔案中沒有上次交易價格。稅務機關對李某轉讓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採取核定徵收,應繳個人所得稅為11000元(調整前應繳個稅5500元)。

例2:2018年8月,楊某因投資需要,將購得的門面(位於開福區)對外轉讓,售價1220000元(不含稅價),不能提供取得門面的合同、發票,契稅征管檔案中沒有上次交易價格。稅務機關對其轉讓門面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繳個人所得稅24400元(調整前應繳個稅22936元)。

公告明確其他個人轉讓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調整內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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