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意味著,"藥品品質問題發生後,用藥者能儘快找到一個責任主體請求賠償,方便群眾迅速解決糾紛。"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社會和生態文明教研部教授胡穎廉說。
根據修訂草案,因藥品品質問題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請求賠償,也可以向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接到受害人賠償請求的,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可以依法追償。
值得注意的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此次也被納入品質首負責任制的主體範圍中。胡穎廉說,此次法律修訂的一大亮點就是引入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用藥者可向藥品全生命週期的"最前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主張品質賠償責任,足見其"嚴",更見其"便民、利民"。
品質首負責任制並非第一次在法律中出現,如食品安全法裡也有相關規定。胡穎廉說,食藥品從工廠到百姓的"餐桌""藥籃子",環節多,專業性強。品質首負責任制不僅解決了各環節"相互推諉"的弊端,更將以社會監督為支撐點,倒逼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規範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行為,從而提升藥品安全治理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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