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學校負責人需與學生同用餐 新規4月1日起施行
三部門發文要求中小學幼稚園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4月1日起實施
學校負責人需與學生同用餐
昨日,教育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公佈《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下稱《規定》),中小學幼稚園應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有條件的中小學幼稚園還應建立家長陪餐制度;中小學幼稚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該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有條件的中小學幼稚園建家長陪餐制度
《規定》明確指出,中小學、幼稚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條件的中小學、幼稚園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對陪餐家長在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回饋。
《規定》再次對小賣部問題作出規範,要求中小學、幼稚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確有需要設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避免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
關於學校食堂,《規定》中稱,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託經營學校食堂的,應當以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學校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並在食堂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許可證。學校食堂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應當在學校食堂顯著位置進行統一公示。
應公開用餐資訊保障家長知情權
此外,《規定》還多處提及家長參與問題,例如學校應當建立集中用餐資訊公開制度,利用公共資訊平臺等方式及時向師生家長公開食品進貨來源、供餐單位等資訊,組織師生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管理和監督;學校在食品採購、食堂管理、供餐單位選擇等涉及學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項上,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家長委員會或者學生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保障師生家長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
近期,學校餐飲方面安全問題時有發生。《規定》明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向教育部門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資訊;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抽查考核,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 延展
家長希望學校公示菜單
北京東城區某小學家長張女士表示,孩子在學校的飲食除了要保證衛生外,希望學校能及時向家長公示每週午餐菜單,便於家長及時調整早晚餐,保證營養的均衡。“我們家孩子每天吃什麼我基本不知道,但是每次接到孩子第一句就是餓了。”
北京外國語大學附屬小學家長曹女士介紹,學校沒有食堂,中餐主要由供餐單位提供。“每個學期末,學校都會邀請部分家長參觀討論。選擇哪家餐飲公司,學校也會聽取家長的意見。”
曹女士認為,孩子飲食的健康和安全是最重要的,吃什麼不用過於講究。不建議家長過度關心孩子每天在校的飲食,這可能也會讓孩子特別敏感。
針對陪餐制度,山東省淄博市高新區傅山幼稚園園長解菊認為,根據幼兒年齡小、自我服務能力有待提高等不同的年齡特點,幼稚園的“陪餐”制度要有不同的內涵,這個陪餐不僅是陪伴孩子就餐,同時更多的是“關心、呵護、照顧幼兒進餐”。
人大附中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學校副校長虎占智表示,除了要建立陪餐制度,學校飲食還應該重點關注操作規範。從原材料驗收、食品粗加工、成品加工到洗刷餐具的把控,再到對人員及廚師等工作人員的安全操作要求,都需要學校一一進行把控和監督。(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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