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提高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的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控經驗出資人的持股比例,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0%,有利於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願,同時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於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了優化調整,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範圍,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辦法明確了消費金融公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資訊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增設部分監管指標,健全市場退出機制。辦法同時壓實消費金融公司消保主體責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項機制,加強對合作機構規範管理,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將指導消費金融公司做好辦法實施工作,堅守專業化消費信貸功能定位,加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積極支持恢復和擴大消費,實現高品質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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