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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出臺辦法 對消費金融公司實施差異化監管

中國證券網
2021-01-14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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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3日從銀保監會獲悉,為健全消費金融公司風險監管制度體系,強化分類監管,推動消費金融公司持續健康發展,銀保監會近日發佈《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

  《辦法》設定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共5項:公司治理與內控、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專業服務品質、資訊科技管理,各部分權重占比分別為28%、12%、35%、15%、10%。根據《辦法》,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級、2級(A、B)、3級(A、B)、4級和5級。評級結果數值越大表明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

  監管評級為1級的消費金融公司,是各方面較為健全的機構。

  監管評級為2級的消費金融公司,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問題或風險,須引起監管關注。

  監管評級為3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存在的問題較多或較為嚴重,整體風險管控能力較弱。

  監管評級為4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存在非常嚴重的問題和風險,甚至危害公司的生存能力。監管中應給予密切關注,增加監管會談的頻率,原則上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督促公司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經營狀況、降低風險水準、補充資本金,必要時可依法採取限制高風險業務活動、限制股東權利、限制分配紅利、責令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等監管措施。

  監管評級為5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風險程度超出公司控制糾正能力,公司已不能正常經營,應責令提交合併、收購、重組、引進戰略投資者等救助計畫,或依法實施接管;對無法採取措施進行救助的公司,可依法實施市場退出。

  銀保監會表示,監管評級結果是監管部門衡量公司經營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和風險程度,以及制定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採取監管措施的重要依據,也是實施消費金融公司市場准入事項的參考因素。

  “辦法的發佈非常及時和必要。”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告訴記者,從2009年開始試點以來,我國目前正式開業的消費金融公司近30家,另有多家機構正在籌建。

  隨著消費金融市場競爭加劇,消費金融公司面臨著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部分消費金融公司經營合規性、發展穩健性受到挑戰。消費金融公司隨著數量增多,發展方向、業務模式、客戶定位的差異化顯現,應實施差異化監管。

  董希淼說,對不同評級的消費金融公司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有助於獎優罰劣,體現了差異化監管原則和方向。

  “公司治理與內控、風險管理兩項權重合計達63%,突出了對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的重視。”董希淼表示,部分消費金融公司,在較大競爭壓力下,不同程度存在重發展輕管理、重速度輕品質等現象,業務增長較為粗放,不良貸款有所增加,存在一定風險隱患。下一步,消費金融公司應建立起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強化事前、事中、事後風險防控,提升風險管理水準和能力,為可持續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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