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強調了保險公司開發設計兩全保險產品,應當做到產品的保險期間與實際存續期一致。
《通知》要求,產品設計不得有下列行為:通過保單質押貸款、部分領取、生存領取、減少保額等條款設計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通過退保費用、持續獎勵等產品定價參數設計,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通過調整現金價值利率等方式,變相提高或降低產品現金價值。
此舉將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避免銷售誤導。
此前,保險公司銷售的兩全保險產品都是以5年期及以上業務為主。《通知》中明確表示,“保險公司銷售兩全保險產品,應當以5年期及以上業務為主。因流動性管理或者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需要,保險公司可以開發設計保險期間為5年期以下的兩全保險產品,但不得短於3年。”
業內人士認為,在低利率市場環境下,此舉可解決部分中小保險公司的現金流壓力和資產負債匹配壓力。但並非鼓勵保險公司都去這麼做。在“保險姓保”的總基調下,鼓勵發展中長期保障型險種的行業趨勢並沒有發生改變。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保險公司都可以開發設計3年至5年期(不含5年)的兩全保險產品。《通知》在產品規模、償付能力、繳費支付方式、銷售管理等方面設置了多重要求,可防止保險公司鑽政策漏洞,防控風險。一旦不達標,仍將會被取消資格、產品也會被立即叫停。
此外,保險公司開發設計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應當經董事會審議並通過。董事會審議應當形成書面決議,列明銷售該產品的原因,以及未來3年該產品計畫銷售額度和預計費差損金額。保險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付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保費及償還保單質押貸款。
同時,保險公司應加強兩全保險產品的銷售管理,如實、準確介紹產品責任、功能和保險期間,不得以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兩全保險產品,不得將保險產品利益與其他金融產品收益進行片面不實比較,不得對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承諾或變相承諾保證收益,不得在任何時間節點、通過任何方式發佈拼噱頭、博眼球和炒停產品等不實資訊誤導消費者。
一旦保險公司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規模保費超出規定限額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向銀保監會報告。保險公司未及時停售、未及時報告或者報送虛假資訊,以及兩全保險銷售宣傳行為違法有關規定的,銀保監會將依法對保險公司進行行政處罰或採取監管措施,並追究董事長、總經理、分管銷售的副總經理以及總精算師等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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