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瞭解,落實關於放寬外資人身險公司外方股比限制的開放舉措,實施細則第三條相關規定修改為"外國保險公司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合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公司,其中外資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1%"並增加"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為2020年適時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預留制度空間。
落實關於放寬外資保險公司准入條件的開放舉措,包括"在全國範圍內取消外資保險機構設立前需開設2年代表處的要求"以及"取消30年經營年限要求",實施細則中不再對"經營年限30年""代表機構"等相關事項作出規定。
為規範外資保險公司股權管理,修改後的實施細則要求外資保險公司至少有1家經營正常的保險公司作為主要股東,進一步明確主要股東的責任和義務,保障外資保險公司持續健康運行。
在統一中外資監管制度方面,實施細則刪除了關於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搆管理等相關條款,外資保險公司在分支機搆的設立和管理方面與中資保險公司同等適用《保險公司分支機搆市場准入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按照修訂後的實施細則,依法推進相關審批工作進程,同時將不斷優化和完善監管方式方法,使風險監管能力與開放水準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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