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的修訂宗旨,是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監督管理,保證保險公司穩健經營和償付能力充足,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據記者瞭解,去年監管部門就管理辦法修訂稿及細則徵求了行業意見。經研究討論,監管部門吸收和採納了合理的意見建議並對修訂稿再次修訂,形成管理辦法的第二次修訂稿。
非壽險業務,是指除人壽保險以外的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以及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記者對比發現,在非壽險業務的定義方面,與第一次修訂稿相比,第二稿中納入了近年來爆發式增長的保證保險業務。
業內人士分析,2005年實施的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套與國際通行做法保持一致的非壽險準備金計提標準,使保險公司在評估各項準備金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不過,隨著“償二代”的實施和內控管理要求的提升,監管也將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保險公司提取的各項非壽險業務準備金應包含風險邊際並考慮貨幣時間價值。此次修訂的方向除了對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種類和各項準備金提取方法進行重新梳理和定義外,同時擬新增有關內控和處罰等相關內容。
比如,在內控中,為避免出現違規調整分支機搆準備金的情況,此次修訂稿擬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分支機搆的準備金評估或分攤機制,同時要求保險公司建立準備金工作底稿制度。
“合理的準備金評估,能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作出正確的判斷,大到公司現金流、經營計畫,小到案件理賠都和準備金計提,都與之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在向記者介紹準備金評估的重要性時,一家財險公司的精算負責人解釋道。
上證報瞭解到,管理辦法修訂稿的方向是在鞏固事中監管的同時,加強事後監管的力度,如採取抽查審核準備金評估報告和準備金回溯分析報告、現場和非現場監管等方式來保證保險公司的合規運營。
同時,相關法律責任也將得到明確,即將公司、高管的“雙罰制”首次納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計提的文件當中。
如對於編制或者提供虛假準備金評估報告和準備金回溯分析報告的保險公司,將處以10萬元至50萬元罰款,對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的保險公司,也將處以5萬元至30萬元罰款。除現金罰款外,違規者甚至還將被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吊銷業務許可證;同時,有上述行為的險企相關負責人也將面臨1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被撤銷任職資格。
此前,準備金計提違規現象屢見不鮮,監管對該類行為也在不斷加大處罰力度。如去年10月,渤海財險北京分公司領到的罰單顯示,該公司存在未按規定提取責任準備金問題,被罰款20萬元,並被責令改正。同時,渤海財險北京分公司時任總經理助理對上述違法問題負直接責任,被處以警告並罰款4萬元。
另據記者瞭解,伴隨著管理辦法第二次修訂的還有7條相關實施細則的第二次修訂。包括:實施細則第1號“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第2號“未決賠款準備金”;第3號“風險邊際和折現”;第4號“分支機搆準備金”;第5號“準備金回溯分析”;第6號“準備金評估報告”;第7號“準備金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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