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資金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通知》指出,保險資金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僅限於對沖風險,保險機構不得作為信用風險承擔方。
通知要求,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衍生品運用能力和信用風險管理能力,並符合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監管規定。
通知要求,保險機構業務開展既要遵守銀保監會對於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監管規定,也要遵守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並要求保險機構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監測並定期評估風險,向銀保監會報送月度、季度和年度報告。
銀保監會表示,通知的發佈有利於進一步豐富保險資金運用工具,為信用風險管理提供對沖手段;有利於發揮保險資金長期穩健優勢,加大對民企融資的支持力度;有利於改善民企債券投資者結構,提高民企債券的流動性並促進民企債券的發行。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研究通過多種管道為實體經濟提供長期資金,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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