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裁判文書網發佈了一則判決,一名建行前員工通過挪用客戶資金、非法吸收存款,用於炒股巨虧近800萬!精彩程度不亞於一部商業諜戰電影。
李某原為中國建設銀行常福新城支行原客戶經理,自2013年以來,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客戶資金,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再轉至由李某控制的吳某建行帳戶及股票帳戶中炒股牟利:
李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桂某、代某、羅某1帳戶的資金共計698.32萬元,其中,至少660萬用於炒股。
李某為彌補炒股虧損,非法向袁某、某1翠娣、某1大欣、鄭某2、黃某2、周某等7人吸收存款329萬元,全部用於炒股。
李某明知自己因炒股產生巨額虧損已無償付能力,為歸還客戶的挪用虧空,分別以幫忙他人炒股營利及以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資金為由,向徐某、王某1、鄭某1、羅某1、黃某1、王某2等人騙取共計人民幣133萬元。
經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用於炒股的三個股票帳戶交易淨損失共計人民幣775.575667萬元。
匪夷所思的是,在該支行行長王某3、副行長陳某1得知李某挪用客戶款項後,副行長陳某1為減輕事情的影響,陳某1向兩位企業老闆借款230萬元先歸還客戶帳戶被挪用的款項,王某3表示同意並向建行蔡甸支行紀委書記朱某作了彙報。
最終法院判決:
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資金全部用於炒股
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27日期間,李某為彌補炒股虧損,以委託理財、允諾給付1.5%-2%的月息為誘餌,非法向袁某吸收存款人民幣20萬元,向某1翠娣吸收存款人民幣20萬元,向某1大欣吸收存款人民幣20萬元,向鄭某2紅吸收存款人民幣129萬元,向黃某2吸收存款人民幣15萬元,向周某吸收存款人民幣50萬元,向某鳳某吸收存款人民幣75萬元。
李某將上述非法吸收的329萬元公眾存款全部用於其控制的吳某申某普通股票帳戶、長江證券普通股票帳戶、長江證券融資融券股票帳戶炒股牟利以及兌付高額利息。
至案發,被告人李某向鄭某2紅支付利息13.635167萬元,向袁某支付利息6.5萬元,向周某支付利息15.427萬元,向某鳳某支付利息8.5萬元,向黃某2支付利息2.4萬元,向某1翠娣支付利息5.6萬元,向某1大欣支付利息8萬元。扣除已支付的回報,尚有268.937833萬元本金未予歸還。
挪用客戶資金,繼續炒股炒白銀
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因向他人所借高息資金用於炒股產生巨額虧損,遂產生挪用銀行客戶資金炒股彌補虧損的犯罪想法。
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擔任客戶經理的職務便利,在説明客戶桂某、代某、羅某1辦理業務的過程中,建議其將開通的高級版網上銀行的網銀密碼與支付密碼設置一致,乘客戶疏于防範之機,窺視客戶密碼,截留客戶網銀U盾,私自將客戶桂某、代某、羅某1帳戶的資金共計人民幣698.323559萬元轉至其控制的吳某銀行帳戶用於炒股牟利、個人消費及支付高額利息,至案發前共計人民幣593.706359萬元未能歸還。
1、挪用桂某411.5萬元,391萬用於炒股
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9月22日,李某利用給客戶桂某辦理銀行業務時窺得的支付密碼和私自截留的網銀U盾,通過網上銀行先後9次將桂某建行帳戶中的人民幣411.5029萬元轉入吳某建行帳戶中,再將其中的人民幣391萬余元轉入吳某申某普通股票帳戶、長江證券普通股票帳戶、長江證券融資融券股票帳戶炒股,餘款被其用於償還高息、信用卡欠款及炒白銀等支出。
在此期間,因桂某需要資金用於購房等消費,被告人李某為防止其挪用客戶資金的事實暴露,先後支付利息11.7萬元、還款30.415萬元至桂某的建行帳戶。至案發,被告人李某挪用桂某建行帳戶尚有人民幣369.3879萬元未能歸還。
2、挪用代某159.355萬,全部用於炒股
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3月22日,李某採取上述同樣方法,通過網上銀行先後3次將客戶代某建行帳戶中的人民幣159.355萬元轉入吳某建行帳戶中,再全部轉入前述吳某名下三個股票帳戶炒股。
在此期間,因代某需要資金用於購房等消費,被告人李某為防止其挪用客戶資金的事實暴露,先後歸還人民幣62.5022萬元至代某建行帳戶。至案發,被告人李某挪用代某建行帳戶尚有人民幣96.8528萬元未能歸還。
3、挪用羅某(1)127.47萬,110萬用於炒股
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9月14日,李某採取上述同樣方法,通過網上銀行先後6次將客戶羅某1建行帳戶中的人民幣127.465659萬元轉入吳某建行帳戶中,將其中的人民幣110萬元轉入前述吳某名下三個股票帳戶炒股,餘款被被告人李某用於償還信用卡透支欠款及炒白銀、個人消費、歸還挪用款等支出。至案發,被告人李某挪用羅某1建行帳戶尚有人民幣127.465659萬元未能歸還。
挪用虧空後實施詐騙
李某於2013年開始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挪用銀行客戶資金進行炒股牟利,至2016年6月21日,其控制的吳某名下長江證券普通股票帳戶僅剩4.32元;至2016年9月21日,其控制的吳某名下申某普通股票帳戶餘額僅剩6.01元;至2016年12月20日,其控制的吳某名下長江證券融資融券帳戶僅剩708.88元。
經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三個股票帳戶交易淨損失共計人民幣775.575667萬元。
2016年10月13日至同月20日,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因炒股產生巨額虧損已無償付能力,為歸還桂某等帳戶的挪用虧空,被告人李某以其岳母購房、做工程需要資金為由,以借為名騙取徐某、王某1、鄭某1、羅某1、黃某1、王某2等人共計人民幣133萬元,全部用於歸還其挪用款項。
案發後,行長、副行長共同導演一齣戲
2016年10月25日,建行武漢常某新城支行行長王某3、副行長陳某1得知被告人李某除了挪用客戶桂某的款項外,還挪用了客戶代某帳戶人民幣96.8528萬元未歸還,挪用客戶羅某1帳戶人民幣107.705669萬元(扣除2016年10月17日已歸還的19.76萬元)未歸還,陳某1提出為了減輕事情的影響,由其私人借款先歸還上述二人帳戶被挪用的款項,王某3表示同意並向建行蔡甸支行紀委書記朱某作了彙報。
2016年10月27日,陳某1出具借條,向武漢鑫恒通車橋有限公司老闆楊某借款現金人民幣150萬元,向武漢眾望包裝有限公司老闆薛某借款現金人民幣80萬元。
同日,被告人李某的父親李某2江按照朱某、王某3等人的要求,在建行蔡甸支行開戶辦理了建行帳戶,同時,朱某安排王某3列印了向楊某借款人民幣168.9萬元、向薛某借款人民幣80萬元的借條,要求李某2江簽名捺印後交給陳某1保存。陳某1將借到的現金人民幣230萬元存入李某2江新開的建行帳戶。
隨後,從李某2江建行帳戶轉帳人民幣96.8528萬元至代某建行帳戶,償還被告人李某挪用的款項;接著又從李某2江建行帳戶轉帳人民幣131萬元至羅某1建行帳戶,償還被告人李某挪用的款項107.705669萬元及提前支付羅某1未到期理財產品的本息。
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主動到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檢察院投案,供述了挪用資金的犯罪事實。
數罪並罰,判有期徒刑十八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挪用客戶資金用於個人炒股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無吸收公眾存款資格,以高息為誘餌,以説明客戶委託理財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群體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李某隱瞞炒股巨額虧損、挪用客戶資金無力償還的真相,虛構其岳母因購房、做工程急需用錢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亦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資金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詐騙罪,應數罪並罰。被告人李某多次詐騙,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主動向檢察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挪用客戶資金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事實,系自首;被告人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其詐騙他人財物的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因挪用資金的行為敗露,主動籌資退還部分挪用的資金,酌情從輕處罰。
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同時,追繳被告人李某詐騙非法所得人民幣113萬元,發還給被害人;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所得人民幣268.937833萬元,發還給集資參與人;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挪用資金發還給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蔡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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