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工作再升級。昨日(26日),中國銀保監會發佈《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主要明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等。
復旦大學“中國反洗錢研究中心”主任嚴立新向上證報記者表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反洗錢3號令”(即《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基礎上,針對行業出臺更細化的管理辦法,表明我國反洗錢領域的法律法規建設進一步健全。不排除未來進一步出臺證券、保險、特定非金融、房地產、貴金屬等行業管理辦法,以做到全覆蓋無遺漏。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要“落地”
《辦法》著力于預防洗錢及恐怖融資活動。對反洗錢工作而言,相關機構是否建立了一套完善有效的反洗錢機制是關鍵所在。《辦法》正是圍繞這一關鍵問題展開,從機制建設、組織架構,到責任劃定等都有明確要求。
根據《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同時,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要求嵌入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能夠全面覆蓋各項產品及服務。
《辦法》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規定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瞭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不同的客戶、業務關係或交易,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和核實客戶身份,瞭解客戶及其建立、維持業務關係的目的和性質,瞭解非自然人客戶的所有受益人。
嚴立新表示,今年9月,人民銀行下發19號文(即《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指引(試行)》),重點提出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四個要求——全面性、獨立性、匹配性以及有效性。從《辦法》的內容看,正是對四個要求的具體落實。
所謂全面性,意味著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中,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必須貫穿所有工作,無論是基礎管理還是全業務運營,都要與之融合。
“反洗錢作為維護金融安全、淨化經濟體的工具甚至‘武器’,涉及經濟犯罪、恐怖活動等,因此必須有獨立性。”嚴立新表示。《辦法》中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應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承擔最終責任。
《辦法》還要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市場准入中應嚴格審核發起人、股東、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背景,審查資金來源和管道,從源頭上防止不法分子通過創設機構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
我國反洗錢工作全面升級
《辦法》的制定顯示了我國反洗錢領域工作全面升級。
2016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等多個檔陸續發佈。
嚴立新表示,從一系列檔中可以看出,反洗錢被賦予了越來越多也越來越重的功能與目標,逐步加入了反逃稅、反欺詐、反舞弊、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融資等內容,意味著反洗錢工作已上升到一個更高層面,已不單單是金融機構自身的事。“也說明我國的反洗錢標準基本跟國際接軌了。”
在制度體系完善的同時,監管部門處罰力度也不斷加大。今年7月,人民銀行一口氣開出5張反洗錢罰單,處罰交通銀行、平安銀行、浦發銀行、銀河證券以及中國人壽等5家金融機構,處罰額合計780萬元。這是人民銀行首次對金融機構總部進行處罰。而過去,人民銀行地方分支機搆開出相關罰單的處罰對象只是金融機構的當地分支。
復旦大學“中國反洗錢研究中心”主任嚴立新向上證報記者表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反洗錢3號令”(即《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基礎上,針對行業出臺更細化的管理辦法,表明我國反洗錢領域的法律法規建設進一步健全。不排除未來進一步出臺證券、保險、特定非金融、房地產、貴金屬等行業管理辦法,以做到全覆蓋無遺漏。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要“落地”
《辦法》著力于預防洗錢及恐怖融資活動。對反洗錢工作而言,相關機構是否建立了一套完善有效的反洗錢機制是關鍵所在。《辦法》正是圍繞這一關鍵問題展開,從機制建設、組織架構,到責任劃定等都有明確要求。
根據《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同時,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要求嵌入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能夠全面覆蓋各項產品及服務。
《辦法》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規定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瞭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不同的客戶、業務關係或交易,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和核實客戶身份,瞭解客戶及其建立、維持業務關係的目的和性質,瞭解非自然人客戶的所有受益人。
嚴立新表示,今年9月,人民銀行下發19號文(即《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指引(試行)》),重點提出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四個要求——全面性、獨立性、匹配性以及有效性。從《辦法》的內容看,正是對四個要求的具體落實。
所謂全面性,意味著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中,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必須貫穿所有工作,無論是基礎管理還是全業務運營,都要與之融合。
“反洗錢作為維護金融安全、淨化經濟體的工具甚至‘武器’,涉及經濟犯罪、恐怖活動等,因此必須有獨立性。”嚴立新表示。《辦法》中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應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承擔最終責任。
《辦法》還要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市場准入中應嚴格審核發起人、股東、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背景,審查資金來源和管道,從源頭上防止不法分子通過創設機構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
我國反洗錢工作全面升級
《辦法》的制定顯示了我國反洗錢領域工作全面升級。
2016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等多個檔陸續發佈。
嚴立新表示,從一系列檔中可以看出,反洗錢被賦予了越來越多也越來越重的功能與目標,逐步加入了反逃稅、反欺詐、反舞弊、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融資等內容,意味著反洗錢工作已上升到一個更高層面,已不單單是金融機構自身的事。“也說明我國的反洗錢標準基本跟國際接軌了。”
在制度體系完善的同時,監管部門處罰力度也不斷加大。今年7月,人民銀行一口氣開出5張反洗錢罰單,處罰交通銀行、平安銀行、浦發銀行、銀河證券以及中國人壽等5家金融機構,處罰額合計780萬元。這是人民銀行首次對金融機構總部進行處罰。而過去,人民銀行地方分支機搆開出相關罰單的處罰對象只是金融機構的當地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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