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銀保監會”)下發了2份針對保險公司的處罰函。據《證券日報》記者統計,自4月8日銀保監會在京正式掛牌運行以來,銀保監會系統共對5家保險公司及2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下發了處罰函。
從處罰原因來看,有2家險企因虛列費用被處罰,有3家險企因為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以及對保險產品進行誤導和虛假宣傳而被處罰。2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因在營業大廳宣傳展板上書寫的保險產品宣傳用語與產品真實情況不符、存在欺騙投保人等問題被處罰。
從罰款金額來看,銀保監會共對5家險企及相關責任人合計罰款217.1萬元,其中個別險企負責人因車險違規銷售最高被罰30萬元,2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因銷售誤導被罰60萬元。
國華人壽與華安財險因虛列費用接罰單
據《證券日報》記者梳理顯示,自4月8日以來,銀保監會地方監管局共對5家保險公司下發了處罰函:有2家險企因虛列費用被處罰,有3家險企因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以及對保險產品進行誤導和虛假宣傳而被處罰。
具體來看,安徽監管局4月12日下發的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明,2017年11月份至12月份,國華人壽安徽分公司虛假列支宣傳費,套取資金用於支付相關公司代理協定約定手續費以外的補充費用。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安徽監管局決定對國華人壽安徽分公司罰款30萬元。
處罰書表示,徐永奇時任國華人壽安徽分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安徽監管局決定對徐永奇警告並罰款5萬元。
實際上,虛列費用也是財險公司違規的重災區。
4月9日,遼寧監管局下發的處罰函顯示,華安財險遼寧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2016年1月份至2017年11月份,華安財產遼寧分公司管道業務部虛假列支績效工資210.65萬元,其中22.74萬元系在《中國保監會關於整治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亂象的通知》下發後發生。2017年8月份,該分公司在整治車險市場亂象自查工作中未如實上報自查期間內該分公司管道業務部及下轄瀋陽中心支公司虛列績效工資問題。同時,遼寧監管局責令該分公司停止接受瀋陽地區機動車輛保險新業務6個月,並對其總經理戴強警告並處罰款7萬元。
此外,遼寧監管局也下發了對華安財險遼寧分公司瀋陽中心支公司的處罰決定書。處罰函顯示,該支公司於2017年2月份至2017年6月份經營期間虛假列支績效工資29.8萬元,於2017年7月份至2017年11月份經營期間虛假列支個人代理業務手續費98.34萬元。遼寧監管局決定對華安財產遼寧分公司瀋陽中心支公司罰款30萬元。
兩家兼業代理機構因欺騙投保人受處罰
除虛列費用,銷售誤導及財務資料不真實也是險企及保險代理兼業機構受處罰的原因之一。
4月9日,天津監管局下發的4份處罰書顯示,經查,天津銀行的4家支行均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在營業場所製作並擺放自製的保險產品宣傳材料,套用“存入”概念,對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進行虛假宣傳,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天津監管局決定對天津銀行上述4家支行共罰款40萬元。
同樣,安徽監管局4月12日下發的處罰書顯示,經查明,2018年2月7日,某國有大行合肥和平路支行工作人員在營業大廳宣傳展板上書寫的保險產品宣傳用語與產品真實情況不符,存在欺騙投保人的問題。安徽監管局決定對該支行罰款20萬元。
險企也存在因銷售誤導及產品不合規被罰的情況。4月12日,貴州監管局下發的處罰書顯示,某險企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通過產品說明會對保險產品進行誤導和虛假宣傳,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等多項問題,貴州監管局決定對該公司罰款59萬元。4月10日,汕頭監管局下發的處罰書顯示,某險企行銷員未將被保險人張某榮反映的甲亢病史情況在健康告知選項裡如實勾選。
從處罰原因來看,有2家險企因虛列費用被處罰,有3家險企因為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以及對保險產品進行誤導和虛假宣傳而被處罰。2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因在營業大廳宣傳展板上書寫的保險產品宣傳用語與產品真實情況不符、存在欺騙投保人等問題被處罰。
從罰款金額來看,銀保監會共對5家險企及相關責任人合計罰款217.1萬元,其中個別險企負責人因車險違規銷售最高被罰30萬元,2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因銷售誤導被罰60萬元。
國華人壽與華安財險因虛列費用接罰單
據《證券日報》記者梳理顯示,自4月8日以來,銀保監會地方監管局共對5家保險公司下發了處罰函:有2家險企因虛列費用被處罰,有3家險企因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以及對保險產品進行誤導和虛假宣傳而被處罰。
具體來看,安徽監管局4月12日下發的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明,2017年11月份至12月份,國華人壽安徽分公司虛假列支宣傳費,套取資金用於支付相關公司代理協定約定手續費以外的補充費用。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安徽監管局決定對國華人壽安徽分公司罰款30萬元。
處罰書表示,徐永奇時任國華人壽安徽分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安徽監管局決定對徐永奇警告並罰款5萬元。
實際上,虛列費用也是財險公司違規的重災區。
4月9日,遼寧監管局下發的處罰函顯示,華安財險遼寧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2016年1月份至2017年11月份,華安財產遼寧分公司管道業務部虛假列支績效工資210.65萬元,其中22.74萬元系在《中國保監會關於整治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亂象的通知》下發後發生。2017年8月份,該分公司在整治車險市場亂象自查工作中未如實上報自查期間內該分公司管道業務部及下轄瀋陽中心支公司虛列績效工資問題。同時,遼寧監管局責令該分公司停止接受瀋陽地區機動車輛保險新業務6個月,並對其總經理戴強警告並處罰款7萬元。
此外,遼寧監管局也下發了對華安財險遼寧分公司瀋陽中心支公司的處罰決定書。處罰函顯示,該支公司於2017年2月份至2017年6月份經營期間虛假列支績效工資29.8萬元,於2017年7月份至2017年11月份經營期間虛假列支個人代理業務手續費98.34萬元。遼寧監管局決定對華安財產遼寧分公司瀋陽中心支公司罰款30萬元。
兩家兼業代理機構因欺騙投保人受處罰
除虛列費用,銷售誤導及財務資料不真實也是險企及保險代理兼業機構受處罰的原因之一。
4月9日,天津監管局下發的4份處罰書顯示,經查,天津銀行的4家支行均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在營業場所製作並擺放自製的保險產品宣傳材料,套用“存入”概念,對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進行虛假宣傳,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天津監管局決定對天津銀行上述4家支行共罰款40萬元。
同樣,安徽監管局4月12日下發的處罰書顯示,經查明,2018年2月7日,某國有大行合肥和平路支行工作人員在營業大廳宣傳展板上書寫的保險產品宣傳用語與產品真實情況不符,存在欺騙投保人的問題。安徽監管局決定對該支行罰款20萬元。
險企也存在因銷售誤導及產品不合規被罰的情況。4月12日,貴州監管局下發的處罰書顯示,某險企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通過產品說明會對保險產品進行誤導和虛假宣傳,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等多項問題,貴州監管局決定對該公司罰款59萬元。4月10日,汕頭監管局下發的處罰書顯示,某險企行銷員未將被保險人張某榮反映的甲亢病史情況在健康告知選項裡如實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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