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網今日獨家獲悉,為進一步規範上海地區保險機構長期人身保險專業仲介業務的經營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上海保監局草擬了《上海保險專業仲介管道長期人身保險業務管理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於近日在行業內部徵求意見。
記者拿到的徵求意見稿顯示,《指引》共有從業人員管理、銷售行為管理、培訓和宣傳資料管理、產品說明會管理、代辦保全業務管理、保險公司管理責任等8大章節,主要明確了保險仲介機構和保險公司在上述部分的管理責任。
應設立從業人員招募標準
在從業人員管理部分,《指引》要求,仲介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長期人身保險產品相關從業人員的管理辦法,科學合理制定從業人員業績考核與薪酬標準,建立完善從業人員檔案。
此外,仲介機構應加強從業人員的招募管理,設定從業人員招募標準,核查人員身份資訊真實性,鼓勵有條件的仲介機構統一組織內部考試;應當加強從業人員誠信資訊管理,在檔案中如實記錄從業人員違規資訊並及時在相關行業組織備案。
仲介機構在管理從業人員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發佈有關從業人員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誤導性廣告;向被招募人員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回報;以交納費用或者購買保險產品作為入職條件;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發放執業證書的條件;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其銷售業績為從業人員計酬的主要依據。
此外,仲介機構應當落實對下屬分支機搆及相關從業人員的管理責任,不得採取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等模式發展分支機搆及相關從業人員。
嚴禁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在銷售行為管理方面,《指引》要求,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在保險公司授權範圍內開展長期人身保險業務。仲介機構從業人員在展業過程中應當向客戶出示執業證書和客戶告知書,客戶告知書至少應當包括仲介機構及保險公司名稱、營業場所、業務範圍、聯繫方式等基本事項。
此外,仲介機構從業人員在展業過程中,應當向投保人明確提示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或者除外責任、退保現金價值、猶豫期等條款。
同時,仲介機構也要嚴格執行“雙錄”(錄音錄影)。即應當按照《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對向60周歲(含)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長期人身保險的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影的方式予以記錄,並及時將視聽資料回饋至承保保險公司,不得擅自保存視聽資料。
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偽造、篡改客戶資訊或誘導客戶提供不真實的客戶資訊,不得代客戶簽名,不得代抄錄風險提示語句,不得代簽《投保提示書》、《年長客戶購買保險特別提示》、《測評表》和《財務問卷》等投保材料。同時,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守相關要求,嚴禁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產品說明會應全程“雙錄”
對於仲介機構開展的產品說明會(以會議、講座等形式開展的業務銷售活動),《指引》也進行了嚴格的要求。
首先,仲介機構應當合理選邀參加產品說明會的物件,並向被邀請人明確產品說明會的舉辦目的,不得以贈送高價值禮品等方式誘導或欺騙客戶參加產品說明會或當場購買保險產品。
其次,產品說明會應當全程錄音錄影。聲像資料應全程正面攝錄講解人員及其講解課件,不得剪接編輯;仲介機構應採取技術手段提高攝錄品質,確保聲像資料的畫面及聲音可以清晰再現產品說明會情況。
此外,仲介機構應加強產品說明會檔案資料管理,歸檔資料保存時間應不少於5年。歸檔資料應至少包括:產品說明會召開時間、地點、舉辦方;產品說明會主持人、講解人及其他參會工作人員名單;產品說明會會議議程,講解人員使用的課件、講義內容以及其他會場使用的資料;參加產品說明會的客戶簽到表、從業人員名單、現場簽單統計資料;產品說明會全程錄影資料。
保險公司不得向仲介機構發放額外獎勵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還指明確了保險公司在仲介管道上的管理責任。
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委託具備合法資質的仲介機構開展長期人身保險業務,切實做到仲介資質合法、委託關係清晰、權責劃分明確、管理措施到位。
保險公司與仲介機構合作開展業務前,應當簽訂合作協定。銷售競賽等業務激勵活動也應當簽訂相關書面協議,不得以海報或郵件等方式替代。
保險公司不得向仲介機構發放合作協定約定以外的獎勵,不得向仲介機構從業人員發放獎勵。保險公司應當督促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真實準確收集、記錄和提供客戶資訊。
記者拿到的徵求意見稿顯示,《指引》共有從業人員管理、銷售行為管理、培訓和宣傳資料管理、產品說明會管理、代辦保全業務管理、保險公司管理責任等8大章節,主要明確了保險仲介機構和保險公司在上述部分的管理責任。
應設立從業人員招募標準
在從業人員管理部分,《指引》要求,仲介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長期人身保險產品相關從業人員的管理辦法,科學合理制定從業人員業績考核與薪酬標準,建立完善從業人員檔案。
此外,仲介機構應加強從業人員的招募管理,設定從業人員招募標準,核查人員身份資訊真實性,鼓勵有條件的仲介機構統一組織內部考試;應當加強從業人員誠信資訊管理,在檔案中如實記錄從業人員違規資訊並及時在相關行業組織備案。
仲介機構在管理從業人員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發佈有關從業人員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誤導性廣告;向被招募人員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回報;以交納費用或者購買保險產品作為入職條件;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發放執業證書的條件;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其銷售業績為從業人員計酬的主要依據。
此外,仲介機構應當落實對下屬分支機搆及相關從業人員的管理責任,不得採取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等模式發展分支機搆及相關從業人員。
嚴禁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在銷售行為管理方面,《指引》要求,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在保險公司授權範圍內開展長期人身保險業務。仲介機構從業人員在展業過程中應當向客戶出示執業證書和客戶告知書,客戶告知書至少應當包括仲介機構及保險公司名稱、營業場所、業務範圍、聯繫方式等基本事項。
此外,仲介機構從業人員在展業過程中,應當向投保人明確提示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或者除外責任、退保現金價值、猶豫期等條款。
同時,仲介機構也要嚴格執行“雙錄”(錄音錄影)。即應當按照《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對向60周歲(含)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長期人身保險的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影的方式予以記錄,並及時將視聽資料回饋至承保保險公司,不得擅自保存視聽資料。
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偽造、篡改客戶資訊或誘導客戶提供不真實的客戶資訊,不得代客戶簽名,不得代抄錄風險提示語句,不得代簽《投保提示書》、《年長客戶購買保險特別提示》、《測評表》和《財務問卷》等投保材料。同時,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守相關要求,嚴禁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產品說明會應全程“雙錄”
對於仲介機構開展的產品說明會(以會議、講座等形式開展的業務銷售活動),《指引》也進行了嚴格的要求。
首先,仲介機構應當合理選邀參加產品說明會的物件,並向被邀請人明確產品說明會的舉辦目的,不得以贈送高價值禮品等方式誘導或欺騙客戶參加產品說明會或當場購買保險產品。
其次,產品說明會應當全程錄音錄影。聲像資料應全程正面攝錄講解人員及其講解課件,不得剪接編輯;仲介機構應採取技術手段提高攝錄品質,確保聲像資料的畫面及聲音可以清晰再現產品說明會情況。
此外,仲介機構應加強產品說明會檔案資料管理,歸檔資料保存時間應不少於5年。歸檔資料應至少包括:產品說明會召開時間、地點、舉辦方;產品說明會主持人、講解人及其他參會工作人員名單;產品說明會會議議程,講解人員使用的課件、講義內容以及其他會場使用的資料;參加產品說明會的客戶簽到表、從業人員名單、現場簽單統計資料;產品說明會全程錄影資料。
保險公司不得向仲介機構發放額外獎勵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還指明確了保險公司在仲介管道上的管理責任。
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委託具備合法資質的仲介機構開展長期人身保險業務,切實做到仲介資質合法、委託關係清晰、權責劃分明確、管理措施到位。
保險公司與仲介機構合作開展業務前,應當簽訂合作協定。銷售競賽等業務激勵活動也應當簽訂相關書面協議,不得以海報或郵件等方式替代。
保險公司不得向仲介機構發放合作協定約定以外的獎勵,不得向仲介機構從業人員發放獎勵。保險公司應當督促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真實準確收集、記錄和提供客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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