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晚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發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規範》(下稱《規範》),自10月1日起施行。
此《規範》旨在落實證監會此前發佈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水準。
《規範》指出,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規管理體系應當具有獨立性。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的職責和程式,直接向督察長和合規管理部門下達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同時,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長和合規管理部門在履職過程中不應受任何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部門和人員的不當影響,對於侵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指令或者授意應當予以拒絕。
《規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樹立並堅守以下合規理念:全員合規、合規從高層做起、合規創造價值、合規是公司生存基礎。
對於督察長的任職條件,《規範》要求,從事證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並且通過協會組織的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考試;或者從事證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並且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或者在證券監管機構、證券基金業自律組織任職5年以上。
至於合規管理人員的配備,《規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合規部門具備3年以上證券、金融、法律、會計、資訊技術等有關領域工作經歷的合規管理人員不得少於公司總部人數的1.5%,且不得少於2人,合規部門的合規管理人員不包括風險管理等崗位人員。不滿足要求的公司,應儘快通過招聘、調崗等方式,確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符合要求。
與此同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各層級子公司納入統一合規管理體系,保證合規文化的一致性。
基金管理公司若違反《規範》的規定,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基金管理公司採取通報批評、警示、公開譴責、加入黑名單、要求限期改正、清理違規業務、暫停受理業務、暫停部分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
而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督察長、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負有直接責任的工作人員未能勤勉盡職,致使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合規風險的,協會可以視情節對其採取通報批評、警示、公開譴責、加入黑名單、強制參加培訓、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此外,從事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機構等其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參照本《規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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