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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掘金債轉股:不良資產處置或成風口

中国证券网
2017-08-1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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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指出,“把國企降杠杆放在重中之重”。作為企業降杠杆的重要工具,各界對“債轉股”的關注度也不斷攀升。

8月7日,銀監會網站發佈《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就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其中,《徵求意見稿》提出,信託公司參與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應參照適用該辦法規定的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要求。

業內觀察人士指出,此次《徵求意見稿》對於信託公司的主要意義在於明確了債轉股業務的內容、物件及範圍,對可能出現的關聯交易、風險確認、股權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問題進行細化要求,為信託公司下一步助力債轉股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

信託參照適用債轉股新規

8月7日,銀監會網站發佈《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試行)》(下稱“《徵求意見稿》”),就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其中,《徵求意見稿》在文中表示,信託公司參與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應參照適用該辦法規定的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要求,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管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業務範圍上看,《徵求意見稿》中將“債轉股及其相關配套支持業務”規定為以下八類業務內容:(一)以債轉股為目的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二)將債權轉為股權並對股權進行管理,對於未能轉股的債權進行重組、轉讓、處置等必要管理;(三)依法依規面向合格社會投資者募集資金用於實施債轉股;(四)發行金融債券,專項用於債轉股;(五)通過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同業借款等方式融入資金;(六)對自有資金和募集資金進行必要的投資管理。自有資金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業務;募集資金使用應符合資金募集用途;(七)與債轉股業務相關的財務顧問和諮詢業務;(八)經銀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業內觀察人士指出,第五次全國金融會議表示,“把國企降杠杆放在重中之重”。銀監會此次出臺《徵求意見稿》,實將填補新一輪債轉股實施主體的監管空白。針對信託業而言,此次《徵求意見稿》對於信託公司的主要意義在於明確了債轉股業務的內容、物件及範圍,對可能出現的關聯交易、風險確認、股權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問題進行細化要求,為信託公司下一步助力債轉股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另外,由於該辦法尚在徵求意見中,目前業內反應並不明顯。

這一看法也得到了華融信託研究員袁吉偉的印證,他指出,之前信託公司參與債轉股很少,主要還是受到信託風險項目性質、專業能力等方面因素的限制。短期來看,此辦法對於信託公司債轉股的積極影響有限,更可能是銀行系或者AMC系信託公司與股東合作設立債轉股實施機構,借助股東優勢拓展此領域業務。

退出機制尚待完善

事實上,信託公司參與債轉股進入公眾視野始於去年十月份。

2016年10月份,國務院發佈《關於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其中指出: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多種類型實施機構參與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鼓勵各類實施機構公開、公平、公正競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支持各類實施機構之間以及實施機構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股權投資機構之間開展合作。信託公司作為金融機構的重要力量,自然也屬於實施機構之一。

在上述《指導意見》發佈之後,建信信託在建設銀行的統籌下,先後參與了武鋼集團和雲錫集團的債轉股專案,主要負責基金管理,正式揭開了信託公司參與債轉股的序幕。用益信託顯示,在武鋼集團的債轉股方案中,武鋼集團與建信信託共同設立武漢武鋼轉型發展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由該合夥企業承接債轉股的股權。從基金層面來看,建信信託和武鋼集團的出資比例為5:1,建信信託出資100億元,武鋼集團出資20億元,而在雲南錫業的債轉股模式中,則是建設銀行的子公司通過設立基金來承接債轉股的股權,建信信託擔任該基金的管理人。不過,就目前市場情況而言,業內較有影響力的主要是上述兩單信託參與的債轉股專案。

據陝國投研究員王春豔介紹,信託公司參與債轉股具有多個優勢:一是信託公司擁有實施債轉股的主體資格,信託資金可以直接開展股權投資,信託公司參與債轉股擁有天然制度優勢。二是信託公司可通過債轉股參與國企改革,此輪債轉股中國企將成為重要標的,信託公司可以選擇參與優質國企的債轉股,並藉此參與國企改革。三是通過債轉股直接推動投貸聯動業務開展,債轉股為信託公司開展投貸聯動業務提供了契機,也順應銀監會鼓勵支持信託公司開展投貸聯動業務的政策導向。

事實上,信託公司參與債轉股業務,亦是監管部門的重要鼓勵方向。在今年的信託業監管工作會上,監管層面指出,2016年信託公司工作顯著成效之一,就是信託業以創新方式支援“去降補”,聯合銀行設立債轉股基金,以股權投資置換銀行貸款,幫助優質企業去杠杆。今後,監管部門將督促信託公司堅定不移地支持去杠杆政策方向,以市場化、法制化方式説明企業去杠杆。信託公司本身具有實施債轉股的主體資格,要督促信託公司,特別是銀行股東背景的公司充分利用自身優勢,將社會資金以市場化方式引入債轉股業務,積極參與專案評估、投資談判、交易結構設計等,增強對債轉股專案的主動管理能力,幫助企業降杠杆,減少財務負擔,推動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雖然監管層面出臺債轉股新政策,但目前我司尚未介入該部分業務。”某信託公司創新部總監表示,目前的顧慮除了前期的項目選擇困難、盈利不確定性等問題外,對於債轉股後期如何退出的問題是信託公司普遍擔憂的問題。以建信信託參與武鋼集團債轉股的方案為例,其退出方式主要有二級市場退出、企業回購、通過新三板、區域股權交易上市等方式。但在具體執行落實層面,該信託總監表示仍需持續觀望。

另外一方面,對於新出臺的《徵求意見稿》而言,業內人士指出,即使該辦法規定允許信託公司參考適用業務規則,其中多項業務內容也非信託公司“長項”,例如發行金融債券、債券回購、同業拆借等內容。並且,業內亦有聲音質疑:在商業銀行新設專門債轉股實施機構之後,商業銀行將與其設立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直接接洽債轉股業務,信託公司參與空間有限。

不過,某業內觀察人士指出,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商業銀行應將實施機構納入並表管理,對於有出表要求的部分業務來說,信託公司仍有明顯優勢。另外,根據上述業務內容來看,實施機構的業務內容並未包括不良資產處置業務,信託公司對於該部分業務也可“分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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