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到行業資產及保費規模超速發展的同時,監管部門也注意到隱匿在市場總體向好背後的一些問題,尤其是行業久治不愈的“銷售誤導”頑疾。上海證券報近日獨家獲悉,為從根本上防範和治理銷售誤導的發生,保監會擬推行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制度,真正從源頭堵漏。
在今年8月初第一次徵求意見後,《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近期開始第二輪徵求意見。根據第二稿中所透露的,《辦法》將在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同時徵求意見的還有相配套的《保險銷售行為現場同步錄音錄影業務規範》。
修改初稿 降低操作難度
所謂的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即指通過技術手段採集影音圖像等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實現銷售行為可重播、重要資訊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具體措施,主要包括:銷售現場同步錄音錄影、電話銷售錄音等。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不同管道、不同險種、不同年齡結構消費者所呈現出的不同特質,《辦法》對於採取何種可回溯措施及具體時間表進行了分類細化。不過記者發現,對比較為嚴苛的第一稿,第二稿在根據市場各方的回饋意見後進行了一定幅度的修改完善。
例如,應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影方式(電話、互聯網管道銷售除外)實施可回溯管理的範圍,第一稿中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人身險新型產品、長期健康險或投保人年齡超過50周歲購買保險期間一年以上人身險的、投保人購買人身險一次性繳納保險費人民幣20萬元及以上或外幣等值3萬美元及以上的、殘疾人購買保險期間一年以上人身險的、投保人在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購買保險期間一年以上人身險的、投保人在營業場所內利用保險公司或保險仲介機構自助智慧終端機購買《辦法》規定保險產品的。
在初稿下發之後,來自業內的回饋認為,過去有一些保險公司由於在銷售關鍵環節沒有及時取證,的確為日後的保險糾紛埋下了隱患,而監管出臺保險銷售可回溯制度的初衷是重拳整治銷售誤導,但在實際操作中實現全管道、全險種覆蓋的難度較大。
因此,在修改完善後的第二稿中,涉及錄音錄影實施範圍部分,細分為保險公司與專業仲介、兼業代理機構這兩類。第一類機構只有在“銷售投連險產品的、向年齡超過60周歲的投保人銷售保險期間為超過一年人身險產品的”情況下,才須在銷售現場同步錄音錄影;而第二類機構由於整體規範程度欠佳,而被要求凡是“銷售保險期間為超過一年的人身險產品”的,就要同步錄音錄影。
納入考核 多方式促落實
雖然有一定幅度的修改,但總體基調、目標宗旨未變,《辦法》的推行,將有利於保險業誠信體系的建立,有利於提升行業的公眾形象和社會聲譽。並且,這也不是一次走過場式的短期整治行動,隔靴搔癢的效果並不是監管部門想要的。
知情人士透露,根據相關通知,各保險公司應將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工作納入公司績效考核評價體系,並對可回溯管理工作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搆和相關人員進行問責。對未按《辦法》規定實施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可採取通報批評、監管談話、下發監管函等監管措施或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這無疑折射出保監部門在整治銷售誤導上的決心,為了行業的長遠發展,絕不妥協。
記者還獲悉,各保監局還將通過視窗指導、現場督導、現場檢查等方式,督促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落實《辦法》相關規定,並將落實情況納入保險公司分支機搆分類監管。同時,各保監局、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在落實《辦法》基礎上,可結合本轄區、本單位實際,擴大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實施範圍。
在業內人士看來,通過建立可回溯制度來重拳整治銷售誤導的舉措,短期內可能會給保險公司帶來諸如技術成本增加、協力廠商管道不予配合等問題,實際操作起來仍存在一定難度,甚至可能會對一些保險公司的銷售業績造成一定影響。“但短期的保費規模犧牲,換來的將是保險消費者的長期信任,換來的將是公司、行業基業的牢固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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