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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出爐 社保基金投資信託規範“升級”

中国证券网
2016-09-2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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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全國社保基金會發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信託貸款投資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修訂版)》,這讓規模上萬億的社保基金在信託領域的投資規範有了最新的“升級”。

對比2014年6月發佈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信託貸款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可以發現,新一版的內容更注重在實際操作中的靈活性,同時對於風險控制也更為注重。

對比兩個不同版本的檔內容可以發現,此前可為社保基金信託貸款項目提供擔保的機構只有銀行,但根據《暫行辦法(修訂版)》的規定,大型企業也具有為社保基金信託貸款項目提供擔保的資格。

具體來看,《暫行辦法(修訂版)》明確,為社保基金信託貸款項目提供擔保的大型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淨資產不低於150億元;信用評級不得低於償債主體的信用評級;同一大型企業全部擔保金額占其淨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50%;償債主體母公司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大型企業淨資產不得低於償債主體淨資產的1.5倍。

“這說明了社保基金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更加注重管理的靈活性。將原本的擔保主體範圍從銀行擴充到了銀行和大型企業。”北京某大型信託公司人士表示。他分析稱,當前由於銀行隊伍的擴大,許多民營銀行的信用評級其實和大型企業相當、甚至還不如大型企業,他認為這樣的調整使得信託公司在實際投資過程中有了更大的靈活度和施展空間。

而在合作物件的篩選方面,雖然在信託公司的進入門檻上與此前要求一致,但社保基金同樣給予了信託公司一定的專案推薦權,展現了一定的靈活度。按照第一版的《暫行辦法》規定,只有信託貸款項目入選了社保基金設立的股權部所建立的備選庫之後,信託公司才有可能獲得社保基金下屬的股權部發出的合作邀請,進而成為受託人。

但在《暫行辦法(修訂版)》中,信託公司只要滿足受託管理社保基金信託資產的條件,便可向社保基金推介信託貸款專案。而信託公司推介的專案若獲得社保基金的盡調和審查,則可由該信託公司擔任專案受託人。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是,在新發佈的《暫行辦法(修訂版)》中,對於實際操作中需要明確的一些細節也做了規定。此次發佈的相關內容中,除去原先已有的對於信託公司和信託投資項目的選擇外,增加了有關“帳戶監管銀行的選擇”的內容。規定“銀行擔保的信託貸款專案,由擔保銀行作為信託專戶和信託貸款帳戶的監管銀行,帳戶監管費等銀行收費標準由借款人和擔保人協商確定。大型企業擔保的信託貸款專案,由信託公司選擇信託專戶和信託貸款帳戶的監管銀行,帳戶監管費包含在信託報酬中。”

至於風險控制方面,新規特地增加了投前管理和投資管理過程中的風控細節。《暫行辦法(修訂版)》規定,由股權部負責信託貸款項目的投前風險管理,規劃研究部負責信託貸款業務的整體資產配置和整體投資風險管理。此外,股權部和規劃研究部對信託投資決策執行情況和已投資專案進行監測和控制,及時報告風險狀況,有效處置突發風險事件。

不過,也有信託業內人士指出,此前社保基金投資信託貸款項目時,投資占比有嚴格規定。根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調整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範圍審批方式的通知》,社保基金投資信託貸款項目,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單一項目的投資,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之前信託業內一直有聲音在呼籲能否將此比例進行調整,但此次發佈的新辦法中並沒有做出新的說明。”有信託業內人士稍顯失望地表示。

整體而言,信託公司對於社保基金這一“龐然大物”依然青睞有加。據社保基金理事會披露的2015基金年度報告顯示,截至2015年末,社保基金的資產總額為19138.21億元。其中委託投資資產10356.44億元,占基金資產總額的54.11%。

華東地區某信託業內人士分析稱:“信託公司的創新轉型並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為社保基金這樣的機構服務,至少可以為信託提供一筆穩定的收入,這對於信託而言無疑是不錯的業務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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