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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擬修訂券商風控指標制度提升資本監管有效性

北京
2016-04-0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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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8日就擬修訂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改進了淨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公式,並規定資本杠杆率不得低於8%。

徵求意見稿將淨資本區分為核心淨資本和附屬淨資本,有效提升資本品質和抵禦風險的能力;將金融資產的風險調整統一納入風險資本準備過程計算,不再對金融資產扣減淨資本;將按業務類型計算風險資本準備調整為按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類型計算,提升風險計量的針對性。

證監會相關部門根據2015年底資料測算,按改進後的計算公式,行業淨資本約增加20%;由於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較為審慎,行業風險資本準備將增加約2倍,行業平均風險覆蓋率為200%左右。修改後,風險覆蓋率指標將更合理。

徵求意見稿還將淨資產比負債、淨資本比負債兩個同屬杠杆控制的指標,優化為一個資本杠杆率指標,並設不低於8%的監管要求,其計算公式為"核心淨資本/表內外資產總額"。 證監會相關部門測算,按資本杠杆率指標8%的監管標準,並結合流動性指標要求,券商的財務杠杆率為6倍左右,與現行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要求基本相當。據瞭解,目前行業資本杠杆率在25%左右,相當於財務杠杆3倍左右。

優化調整後,原來的兩個杠杆控制指標理應取消,但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兩個指標又需保留。證監會根據實際情況,將淨資產比負債指標由不得低於20%調整至10%,淨資本比淨資產指標由不得低於40%調整至20%,以避免與資本杠杆率指標衝突。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逆週期調節機制,證監會可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行業風險和市場狀況等,對相關指標的具體計算比例進行動態調整。在具體實施上,將根據證券公司資本溢餘程度、業務發展及市場狀況,由證監會和其他相關部門會商確定。

"隨著證券公司組織架構、業務產品越來越多元,相關風險類型日趨複雜,現有風險控制指標制度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下風險管理的需要。"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說,現在有必要對管理辦法進行修改完善,以提升風險控制指標的持續有效性,促進證券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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