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1日召開的創業板發審會上,中國船舶重工集團(簡稱“中船重工”)旗下邯鄲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漢光科技”)IPO申請未獲通過,引起市場關注。從發審委審核結果看,圍繞漢光科技的客戶情況、關聯交易、資金往來及納稅情況等四方面的疑點,是導致公司IPO未能過會的原因。而據東方財富choice金融端資料統計,今年以來共有65家擬IPO公司上會,其中63家過會,過會率達96.92%,兩家被否公司包括3月9日被主機板發審會否決的錦和商業,以及此次遭到“攔截”的漢光科技。
公開資料顯示,漢光科技由河北漢光重工有限公司、中船重工科技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中國科學院化學研究所等六家股東單位共同發起設立,主營業務為影印機、印表機用耗材有機光導鼓和墨粉,是國內規模最大、產量最高的墨粉生產企業。中船重工通過全資子公司漢光重工持有漢光科技33.86%股權,通過其實際控制的中船重工科技投資發展持有23.93%股權,合計控制漢光科技57.79%股權,為公司實際控制人。
據預披露材料,漢光科技本次擬發行3500萬股,募集資金2.77億元投向色粉生產線擴產改建項目、鐳射有機光導鼓擴產改造項目等。不過,在4月1日的創業板發審會上,漢光科技因在客戶情況、關聯交易等方面存在疑點而未能過會。
海外銷售核查難
從創業板發審委給出的審核意見來看,漢光科技的海外客戶及產品銷售情況首當其衝受到監管關注。發審委指出,根據申請檔,報告期末漢光科技的國內前十大客戶主要是最終使用者,而國外前十大客戶不是最終使用者,且保薦機構表示無法按要求核查國外客戶的最終銷售情況。此外,公司國外銷售下降,而國內銷量增長較多,但與國內前十大客戶合作時間不長。同時,公司對不同客戶銷售同類產品的毛利率差異較大,國外銷售毛利率高於國內,貼牌產品毛利率高於非貼牌產品毛利率。對此,發審委要求漢光科技代表結合上述情況,進一步說明上述國內外交易的背景,公司的銷售情況與客戶的業務規模是否匹配,並請保薦代表人說明其核查過程及核查意見。
關聯交易多
同時,發審委注意到,漢光科技存在較多關聯交易,包括委託關聯方研發、多次購買關聯方專利(該等技術並未產生效益)和設備等。從預披露材料可見,主要涉及的關聯方包括控股股東漢光重工,以及興漢工貿、美達工貿、漢瑞影像以及中船重工第七一八研究所等。為此,發審委要求保薦代表人說明其對相關關聯交易公允性的核查過程及結論。
大額資金往來問題
除頻繁的關聯交易外,漢光科技與實控人中船重工旗下財務公司的大額資金往來也引起注意。IPO申請檔進一步顯示,公司與中船重工財務有限公司資金往來金額較大,以2015年度為例,在該財務公司開立的六個銀行存款帳戶的交易流水“本期存入”和“本期支取”匯總金額分別為3.39億元、2.93億元,該年度現金流量表“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為1.4億元。
而需要注意的是,漢光科技並未與中船重工財務公司就辦理存款業務簽署金融服務協定,在中船重工財務公司的存款、結算業務未能履行相關程式。對此,發審委要求漢光科技說明上述銀行存款帳戶核算的主要內容;上述資金流水在現金流量表中列報的具體報表專案,以及2015年度“本期存入”流水中扣除履行關聯交易決策程式後的金額。
納稅資料混亂
此外,漢光科技稅收繳納資料混亂成為其上會失敗的另一因素。申請檔顯示,漢光科技2014、2015年末應交企業所得稅餘額分別為-277.03萬元、-284.74萬元,2013至2015年度發生滯納金及罰款分別為0.90萬元、0.85萬元、1.91萬元。
對此,公司此前解釋稱,多交稅款系期初利潤調整原因所致,而主管稅務機關均未就是否將前期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退還給漢光科技或抵減以後期間的企業所得稅給予明確回復。同時,2014年度所得稅除繳納完畢當期及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外,還預繳了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88.45萬元。
不過,發審委仍對其中可能隱藏的內部控制隱患予以高度重視,並要求公司進一步說明2014年度預繳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的原因;稅收繳納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運行是否有效,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納稅申報表與財務報表附注是否存在差異,該差異是否在相關申報材料中完整披露。
公開資料顯示,漢光科技由河北漢光重工有限公司、中船重工科技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中國科學院化學研究所等六家股東單位共同發起設立,主營業務為影印機、印表機用耗材有機光導鼓和墨粉,是國內規模最大、產量最高的墨粉生產企業。中船重工通過全資子公司漢光重工持有漢光科技33.86%股權,通過其實際控制的中船重工科技投資發展持有23.93%股權,合計控制漢光科技57.79%股權,為公司實際控制人。
據預披露材料,漢光科技本次擬發行3500萬股,募集資金2.77億元投向色粉生產線擴產改建項目、鐳射有機光導鼓擴產改造項目等。不過,在4月1日的創業板發審會上,漢光科技因在客戶情況、關聯交易等方面存在疑點而未能過會。
海外銷售核查難
從創業板發審委給出的審核意見來看,漢光科技的海外客戶及產品銷售情況首當其衝受到監管關注。發審委指出,根據申請檔,報告期末漢光科技的國內前十大客戶主要是最終使用者,而國外前十大客戶不是最終使用者,且保薦機構表示無法按要求核查國外客戶的最終銷售情況。此外,公司國外銷售下降,而國內銷量增長較多,但與國內前十大客戶合作時間不長。同時,公司對不同客戶銷售同類產品的毛利率差異較大,國外銷售毛利率高於國內,貼牌產品毛利率高於非貼牌產品毛利率。對此,發審委要求漢光科技代表結合上述情況,進一步說明上述國內外交易的背景,公司的銷售情況與客戶的業務規模是否匹配,並請保薦代表人說明其核查過程及核查意見。
關聯交易多
同時,發審委注意到,漢光科技存在較多關聯交易,包括委託關聯方研發、多次購買關聯方專利(該等技術並未產生效益)和設備等。從預披露材料可見,主要涉及的關聯方包括控股股東漢光重工,以及興漢工貿、美達工貿、漢瑞影像以及中船重工第七一八研究所等。為此,發審委要求保薦代表人說明其對相關關聯交易公允性的核查過程及結論。
大額資金往來問題
除頻繁的關聯交易外,漢光科技與實控人中船重工旗下財務公司的大額資金往來也引起注意。IPO申請檔進一步顯示,公司與中船重工財務有限公司資金往來金額較大,以2015年度為例,在該財務公司開立的六個銀行存款帳戶的交易流水“本期存入”和“本期支取”匯總金額分別為3.39億元、2.93億元,該年度現金流量表“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為1.4億元。
而需要注意的是,漢光科技並未與中船重工財務公司就辦理存款業務簽署金融服務協定,在中船重工財務公司的存款、結算業務未能履行相關程式。對此,發審委要求漢光科技說明上述銀行存款帳戶核算的主要內容;上述資金流水在現金流量表中列報的具體報表專案,以及2015年度“本期存入”流水中扣除履行關聯交易決策程式後的金額。
納稅資料混亂
此外,漢光科技稅收繳納資料混亂成為其上會失敗的另一因素。申請檔顯示,漢光科技2014、2015年末應交企業所得稅餘額分別為-277.03萬元、-284.74萬元,2013至2015年度發生滯納金及罰款分別為0.90萬元、0.85萬元、1.91萬元。
對此,公司此前解釋稱,多交稅款系期初利潤調整原因所致,而主管稅務機關均未就是否將前期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退還給漢光科技或抵減以後期間的企業所得稅給予明確回復。同時,2014年度所得稅除繳納完畢當期及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外,還預繳了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88.45萬元。
不過,發審委仍對其中可能隱藏的內部控制隱患予以高度重視,並要求公司進一步說明2014年度預繳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的原因;稅收繳納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運行是否有效,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納稅申報表與財務報表附注是否存在差異,該差異是否在相關申報材料中完整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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