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商務部印發《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旨在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銷售管理辦法提出,國家鼓勵發展共用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在供應商原則方面,銷售管理辦法提出,供應商採取向經銷商授權方式銷售汽車的,授權期限(不含店鋪建設期)一般每次不低於3年,首次授權期限一般不低於5年。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權合同。
供應商不得限制配件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的銷售對象,不得限制經銷商、售後服務商轉售配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配套的規範性檔另有規定的除外。
供應商可以要求經銷商為本企業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滿足經營需要和維護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對經銷商實施下列行為:
(一)要求同時具備銷售、售後服務等功能;
(二)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但雙方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書面達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
(四)限制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後服務;
(五)要求承擔以汽車供應商名義實施的廣告、車展等宣傳推廣費用,或者限定廣告宣傳方式和媒體;
(六)限定不合理的經營場地面積、建築物結構以及有償設計單位、建築單位、建築材料、通用設備以及辦公設施的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搭售未訂購的汽車、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經銷商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以及其他屬於經銷商自主經營範圍內的活動;
(九)限制本企業汽車產品經銷商之間相互轉售。
業內人士表示,新《辦法》的落地實施對廠家提出進一步的要求,切實提高自己的產品競爭力,否則失去“品牌授權”保護後很可能在市場競爭中被淘汰。新辦法出臺後,更多的社會資本將會進入汽車流通行業,汽車銷售也將從單一種管道變成多種管道。新辦法也將會改變汽車生產商在汽車流通環節一家獨大的話語權,平衡汽車生產商和經銷商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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