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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商業詆毀 騰訊被終審判賠沐瞳22萬元並書面澄清

中國證券網
2022-10-1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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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羅茂林)日前,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沐瞳訴騰訊商業詆毀糾紛一案於近日終審宣判,法院認定騰訊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下文簡稱“騰訊”)構成商業詆毀,責令其賠償原告上海沐瞳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簡稱“沐瞳”)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共計22萬元,並以書面形式就涉案商業詆毀行為對相關方進行澄清。

  2019年,沐瞳曾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騰訊告上法庭。沐瞳訴稱,騰訊編造和傳播與事實不符的虛假資訊,阻礙原告與相關合作商的合作,該行為給沐瞳的商業信譽造成了嚴重損失,應承擔法律責任。

  2020年10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騰訊構成商業詆毀。法院認為,被告騰訊選擇在雙方的手機遊戲在印尼市場競爭尤為激烈、MPL職業聯賽即將舉行的時候,委託當地律師向原告沐瞳印尼合作商編造、傳播誤導性資訊,意在損害競爭對手即原告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破壞原告的競爭優勢,構成商業詆毀。

  一審判決後,被告騰訊向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駁回騰訊上訴意見,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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