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國泰君安發佈關於公司公開發行A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回饋意見的回復,第一個問題就遭遇“尷尬”。
證監會表示關注的問題是:“申請人曾于2016年1月29日受到全國股轉公司公開譴責。請申請人補充披露相關事項。請保薦機構和律師就該等情形是否屬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的情形發表結論性意見。”
對此,公司回復稱,2016年1月29日,股轉公司認定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的新三板做市業務中存在異常報價行為,影響了多檔股票的正常轉讓價格,違反了相關規定,向公司出具了紀律處分決定書,給予公司公開譴責,並對公司相關人員進行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2016年2月,公司收到決定書後迅速對責任人員進行嚴厲問責,對場外市場部做市部門負責人王仕宏作出了行政撤職並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決定。
基於此,保薦機構安信證券發表意見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安信證券進一步表示:申請人為上交所上市公司。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違反股票上市規則或者違反向上交所作出的承諾的,上交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上市公司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懲戒。截至本回饋意見回復出具之日,申請人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而國泰君安之前所遭受的譴責是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做市商做市業務管理規定(試行)》等業務規則,基於申請人業務經營中的不當行為所採取的自律監管措施,不屬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的情形。
律師給出的核查意見也表示:根據申請人的說明並經本所適當核查,申請人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而申請人因違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等業務規則受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公開譴責不屬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的情形。
可以看出,仲介機構都強調了申請人是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身份,未遭受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同時,還表達了申請人之前所遭受的譴責,與相關管理辦法中指明的依據不盡相同,以此為國泰君安“解圍”。仲介的解釋被人理解為“股轉公司不是證券交易所”,所以影響不成立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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