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ST新億發佈了“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涉及事項的專項說明”,在這份公告中,小股東馬英、喻小玲等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公司破產重整案件材料的消息被上市公司正式披露。
從投資者轉交給《證券日報》記者的一份函件上顯示,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給馬英、喻小玲等的函件稱,“你們向我院提交的關於新疆億路萬源實業投資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新億股份)破產重整一案的材料收悉,經研究認為,新億股份破產重整一案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中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由其上級法院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你們所反映的問題予以調查處理。故我院已將你們提交的相關材料轉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並責成其立案對本案相關情況予以核實和查明,並及時向你們作出答覆。同時,我院也將對本案後續情況予以關注”。
這在小股東的眼中,是以一己之力對抗中技系資本狂人成清波的標誌性事件,而在過去的資本市場中,攜“定增、重組”等為關鍵字搭建了中技系資本運作模式的成清波,正在成為小股東眼中的“敵人”之一,有外界人士認為,在*ST新億破產重整案例中的系列事件,或將成為成清波在資本市場上的“告別演出”。
從教書匠出發
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收尾
成清波曾經是資本市場上的一個傳奇式人物,綜合公開的資訊可知,他在過去的時間裡,完成了一個教師從資本大佬的轉變,並攜“中技系”名聞資本江湖,但是,在這個資本派系發展、壯大的過程中,其資本鏈的健康程度,一直飽受詬病,直至優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案發。
今年4月9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成清波案件已有審理結果。
根據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上市公司公開資料和其它公開信息綜合梳理可知,“資本狂人”成清波的資本鏈條崩潰過程可以得到還原,其中,“定增”是其系列資本運作中的核心關鍵字。
判決書顯示,2008年12月份,上市公司成城股份發佈公告,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成城股份向控股股東中技集團發行股份購買資產。2009年9月份,證監會決定對成城股份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予以受理。
2011年,成清波為了進一步優化中技集團資產,並通過重組方式投入上市公司成城股份,於2011年3月份前往美國收購煤礦。2012年2月,成清波通過其控制的TPI公司收購美國THC煤炭公司100%股權,以此獲得美國礦產,後由成清波委託其朋友陳世達代持上述股權。
2011年3月份,上市公司國創能源(即現在的*ST新億)進行重組,帝奧投資以收購股份方式,成為國創能源第一大股東,取得國創能源實際控制權。同年5月份,帝奧投資通過改組董事會成員的方式,提名周劍雲為公司董事,後委派其擔任國創能源董事長兼總經理,全面負責國創能源重大資產重組。
2012年,周劍雲向成清波提議,購買成持有的美國礦,用於國創能源重大資產重組,並將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募集資金,支付收購款項。成清波表示同意。同年7月份,國創能源發佈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募集資金用於收購和增資TPI公司。同年12月份,證監會決定對國創能源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予以受理。
上述期間,成清波要求周劍雲支付收購前期費用,補充公司流動資金,周劍雲即表示通過私募的方式先期募集資金。
2012年6月份,周劍雲通過朋友介紹結識楊智琴及劉永盛,口頭約定由後者分別為成城股份和國創能源定增項目募集資金,並承諾支付募集資金額20%的總包費用(含支付提成及投資人一年的利息)。同時,周劍雲與優道公司負責人田盛為商議,使用優道公司作為融資平臺,先後設立乾灝公司、芮嘉公司、純優公司、富義公司、投順公司、寶約公司等六家有限合夥企業,採用認購上述有限合夥公司份額的方式募集資金。
2012年7月份起,楊智琴通過銷售團隊及協力廠商仲介機構,利用國創能源非公開發行股票、成城股份非公開發行股票以及虛構岳陽恒立非公開發行股票、“上海雲古酒店股權投資基金”為名,承諾9.5%-13.5%的高額固定回報為誘餌,對外招攬投資人簽訂相關認購合同,認購上述乾灝公司等六家有限合夥企業的份額,募集資金共計人民幣8.6億餘元。
同期,劉永盛等人以銀行工作人員等身份,承諾8.5%-11%的高額固定回報為誘餌,虛構上海市閔行區動遷安置房、上海市徐匯區尚海灣房產等投資項目,對外招攬投資人簽訂相關認購合同,認購乾灝公司份額,募集資金共計3.1億餘元。
2013年8月份起,上述項目陸續到期,因資金周轉問題無法按期兌付,周劍雲即要求楊智琴及劉永盛向實際用款人成清波彙報,解決兌付問題。成清波聽取對外募集資金方式後,為解決資金缺口,仍同意劉永盛以岳陽恒立補充流動資金為名,利用金泓公司作為募集資金主體,由劉永盛繼續負責對外宣傳、設計製作合同,銷售金泓一號等項目,至同年10月底,募集資金共計7032萬元,所募資金部分用於支付前期已到期投資人的本息。
案件埋下伏筆
資本運作仍有下篇
持有*ST新億的中小投資者並未想到,上述資本運作,會為公司後來的破產重整埋下了巨大的“雷”。
經審計,2012年6月份至2013年11月份,楊智琴、劉永盛實際募集資金共12.5億餘元。所募集資金進入乾灝公司、投順公司、富義公司、純優公司、芮嘉公司、寶約公司、金泓公司等公司銀行帳戶後,由田盛為根據周某乙指令劃入成城股份、國創能源及相關銀行帳戶。
上述12.5億元資金中,直接劃入成城股份帳戶的資金逾1.5億元,直接劃入國創能源帳戶的資金逾7.46億元,直接劃入中間帳戶的資金逾3.08億元,直接回流兌付投資人逾215萬元。其中,成清波實際使用資金共計逾4.36億元,主要用於支付項目款、對外投資、歸還借款以及公司費用;周劍雲實際使用資金共計逾3.53億元,主要用於股權投資、拆解資金、國創能源銀行貸款、貸款擔保、個人購房及相關公司費用;劉永盛、楊智琴、田盛為使用資金逾8600萬元,進入劉永盛控制帳戶逾4300萬元資金,主要用於歸還借款及劃入其個人控制的帳戶;進入楊智琴控制帳戶3900萬餘元資金,主要用於對外支付傭金;進入田盛為控制帳戶307萬餘元資金,主要用於報銷公司費用及劃入其個人控制的帳戶。回流兌付投資人3.7億餘元。
而截至案發,成城股份、國創能源上報證監會的行政許可申請均未獲得批准。
法院最後判決,成清波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已執行完畢),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但是,在法院審理此案的過程中,*ST新億的破產重整案件卻沸騰起來。
*ST新億在2015年末開始籌畫破產重整,此前,由於中小股東的抱團反對,公司的破產重整計畫未能通過,最後,以法院裁定的方式開始執行,但是,由於需要全體股東讓渡的股份比例極高,中小投資者認為,“被搶劫了一般”,因此,抱團反對此項方案。
從此前中小股東對《證券日報》記者反映的情況可知,對於債務的認定上,他們認為有很大的“貓膩”,而這些債務,即和上述法院判決的“成清波優道案”有關。此外,中小股東還認為,此次重整的過程中,許多重要人士的背景資料皆影影綽綽指向“中技系、成清波”。
“既然當初的案件法院已經審理完畢,*ST新億的債務認定上應該參考法院判決時的認定、證據等,而不能盲目地一肩扛”,有投資者對《證券日報》記者介紹。而對於目前*ST新億的破產重整,中小股東表示,“不會放棄,仍要抗爭”。
代理小股東向最高院提出申訴的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認為,“優道案判決書顯示該案涉及資金全部完成了兌付,但判決書並未明確其中6.2億元資金的兌付主體。我們認為,該部分資金極有可能是*ST新億直接或間接兌付的,如果這得到確認,那麼*ST新億破產重整中認定的逾10億元債權就不成立,相應地重整方案也需要重新調整。”
從投資者轉交給《證券日報》記者的一份函件上顯示,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給馬英、喻小玲等的函件稱,“你們向我院提交的關於新疆億路萬源實業投資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新億股份)破產重整一案的材料收悉,經研究認為,新億股份破產重整一案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中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由其上級法院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你們所反映的問題予以調查處理。故我院已將你們提交的相關材料轉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並責成其立案對本案相關情況予以核實和查明,並及時向你們作出答覆。同時,我院也將對本案後續情況予以關注”。
這在小股東的眼中,是以一己之力對抗中技系資本狂人成清波的標誌性事件,而在過去的資本市場中,攜“定增、重組”等為關鍵字搭建了中技系資本運作模式的成清波,正在成為小股東眼中的“敵人”之一,有外界人士認為,在*ST新億破產重整案例中的系列事件,或將成為成清波在資本市場上的“告別演出”。
從教書匠出發
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收尾
成清波曾經是資本市場上的一個傳奇式人物,綜合公開的資訊可知,他在過去的時間裡,完成了一個教師從資本大佬的轉變,並攜“中技系”名聞資本江湖,但是,在這個資本派系發展、壯大的過程中,其資本鏈的健康程度,一直飽受詬病,直至優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案發。
今年4月9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成清波案件已有審理結果。
根據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上市公司公開資料和其它公開信息綜合梳理可知,“資本狂人”成清波的資本鏈條崩潰過程可以得到還原,其中,“定增”是其系列資本運作中的核心關鍵字。
判決書顯示,2008年12月份,上市公司成城股份發佈公告,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成城股份向控股股東中技集團發行股份購買資產。2009年9月份,證監會決定對成城股份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予以受理。
2011年,成清波為了進一步優化中技集團資產,並通過重組方式投入上市公司成城股份,於2011年3月份前往美國收購煤礦。2012年2月,成清波通過其控制的TPI公司收購美國THC煤炭公司100%股權,以此獲得美國礦產,後由成清波委託其朋友陳世達代持上述股權。
2011年3月份,上市公司國創能源(即現在的*ST新億)進行重組,帝奧投資以收購股份方式,成為國創能源第一大股東,取得國創能源實際控制權。同年5月份,帝奧投資通過改組董事會成員的方式,提名周劍雲為公司董事,後委派其擔任國創能源董事長兼總經理,全面負責國創能源重大資產重組。
2012年,周劍雲向成清波提議,購買成持有的美國礦,用於國創能源重大資產重組,並將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募集資金,支付收購款項。成清波表示同意。同年7月份,國創能源發佈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募集資金用於收購和增資TPI公司。同年12月份,證監會決定對國創能源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予以受理。
上述期間,成清波要求周劍雲支付收購前期費用,補充公司流動資金,周劍雲即表示通過私募的方式先期募集資金。
2012年6月份,周劍雲通過朋友介紹結識楊智琴及劉永盛,口頭約定由後者分別為成城股份和國創能源定增項目募集資金,並承諾支付募集資金額20%的總包費用(含支付提成及投資人一年的利息)。同時,周劍雲與優道公司負責人田盛為商議,使用優道公司作為融資平臺,先後設立乾灝公司、芮嘉公司、純優公司、富義公司、投順公司、寶約公司等六家有限合夥企業,採用認購上述有限合夥公司份額的方式募集資金。
2012年7月份起,楊智琴通過銷售團隊及協力廠商仲介機構,利用國創能源非公開發行股票、成城股份非公開發行股票以及虛構岳陽恒立非公開發行股票、“上海雲古酒店股權投資基金”為名,承諾9.5%-13.5%的高額固定回報為誘餌,對外招攬投資人簽訂相關認購合同,認購上述乾灝公司等六家有限合夥企業的份額,募集資金共計人民幣8.6億餘元。
同期,劉永盛等人以銀行工作人員等身份,承諾8.5%-11%的高額固定回報為誘餌,虛構上海市閔行區動遷安置房、上海市徐匯區尚海灣房產等投資項目,對外招攬投資人簽訂相關認購合同,認購乾灝公司份額,募集資金共計3.1億餘元。
2013年8月份起,上述項目陸續到期,因資金周轉問題無法按期兌付,周劍雲即要求楊智琴及劉永盛向實際用款人成清波彙報,解決兌付問題。成清波聽取對外募集資金方式後,為解決資金缺口,仍同意劉永盛以岳陽恒立補充流動資金為名,利用金泓公司作為募集資金主體,由劉永盛繼續負責對外宣傳、設計製作合同,銷售金泓一號等項目,至同年10月底,募集資金共計7032萬元,所募資金部分用於支付前期已到期投資人的本息。
案件埋下伏筆
資本運作仍有下篇
持有*ST新億的中小投資者並未想到,上述資本運作,會為公司後來的破產重整埋下了巨大的“雷”。
經審計,2012年6月份至2013年11月份,楊智琴、劉永盛實際募集資金共12.5億餘元。所募集資金進入乾灝公司、投順公司、富義公司、純優公司、芮嘉公司、寶約公司、金泓公司等公司銀行帳戶後,由田盛為根據周某乙指令劃入成城股份、國創能源及相關銀行帳戶。
上述12.5億元資金中,直接劃入成城股份帳戶的資金逾1.5億元,直接劃入國創能源帳戶的資金逾7.46億元,直接劃入中間帳戶的資金逾3.08億元,直接回流兌付投資人逾215萬元。其中,成清波實際使用資金共計逾4.36億元,主要用於支付項目款、對外投資、歸還借款以及公司費用;周劍雲實際使用資金共計逾3.53億元,主要用於股權投資、拆解資金、國創能源銀行貸款、貸款擔保、個人購房及相關公司費用;劉永盛、楊智琴、田盛為使用資金逾8600萬元,進入劉永盛控制帳戶逾4300萬元資金,主要用於歸還借款及劃入其個人控制的帳戶;進入楊智琴控制帳戶3900萬餘元資金,主要用於對外支付傭金;進入田盛為控制帳戶307萬餘元資金,主要用於報銷公司費用及劃入其個人控制的帳戶。回流兌付投資人3.7億餘元。
而截至案發,成城股份、國創能源上報證監會的行政許可申請均未獲得批准。
法院最後判決,成清波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已執行完畢),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但是,在法院審理此案的過程中,*ST新億的破產重整案件卻沸騰起來。
*ST新億在2015年末開始籌畫破產重整,此前,由於中小股東的抱團反對,公司的破產重整計畫未能通過,最後,以法院裁定的方式開始執行,但是,由於需要全體股東讓渡的股份比例極高,中小投資者認為,“被搶劫了一般”,因此,抱團反對此項方案。
從此前中小股東對《證券日報》記者反映的情況可知,對於債務的認定上,他們認為有很大的“貓膩”,而這些債務,即和上述法院判決的“成清波優道案”有關。此外,中小股東還認為,此次重整的過程中,許多重要人士的背景資料皆影影綽綽指向“中技系、成清波”。
“既然當初的案件法院已經審理完畢,*ST新億的債務認定上應該參考法院判決時的認定、證據等,而不能盲目地一肩扛”,有投資者對《證券日報》記者介紹。而對於目前*ST新億的破產重整,中小股東表示,“不會放棄,仍要抗爭”。
代理小股東向最高院提出申訴的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認為,“優道案判決書顯示該案涉及資金全部完成了兌付,但判決書並未明確其中6.2億元資金的兌付主體。我們認為,該部分資金極有可能是*ST新億直接或間接兌付的,如果這得到確認,那麼*ST新億破產重整中認定的逾10億元債權就不成立,相應地重整方案也需要重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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