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經濟分析師 段靖、張逸飛
隨著中印經貿關係的迅速發展,中國已經成為印度最大的貿易合作夥伴之一。為了進一步促進雙邊貿易和投資,兩國政府已經簽署了多項協議以鼓勵中國企業在印度工業園區、高鐵、清潔能源以及城市發展方面的投資,同時也鼓勵更多印度高科技公司在華投資。
當前,印度政府正採取多種措施,期望可以在印度創造一個友好且管理更為完善的金融經濟環境,同時也積極推行吸引外資的政策,其中就包括了放寬對外商直接投資的限制。印度基礎設施部門也吸引了大量中國跨國企業在印度開展貿易活動,以及承攬大規模的工程承包專案。
印度著力營造良好的外商投資環境
印度政府希望奉行開放印度經濟的政策,並持續採取各種措施推行外商直接投資自由化規則,通過減少對外資在若干領域的限制、擴大適用外商投資自動通道的產業/活動範圍(即無需取得監管部門的預先審批即可進行外商直接投資),以減少對外國投資者的監管和干預。
為使印度更具有吸引外商投資的潛力,印度政府於最近年度預算中宣佈廢除“投資促進委員會”,負責對外商投資特定行業進行審批的機構。另一個重大舉措是,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允許外國企業無需取得預先審批即可投資於有限責任合夥企業。
放寬外國直接投資限制、政府鼓勵“印度製造”以及印度經濟的吸引力使得越來越多的中國製造企業在印度投資,其中包括某總部設在上海的跨國汽車製造商。該集團一直非常渴望在印度開展商業運營,計畫於 2018 年前在印度完成大額投資並成為印度汽車市場上第一家中國汽車製造商。
最近兩三年,中國企業在印度投資所關注的另外一個領域是建築和房地產業。目前,中國某大型民營房地產集團,以及中國其他幾家大型房地產集團,正在進軍印度房地產業。然而,外資企業在印度房地產業/建築業投資所面臨的主要挑戰之一是尋找當地合作夥伴及銀行以明確土地所有權。
除房地產商外,一些中國手機製造商已在印度和/或分銷中心建立了生產基地。在印度政府宣導“印度製造”理念推動下,印度電子產品(如手機和筆記型電腦等)製造商可獲取關稅優惠。且鑒於完全組裝手機產品進口關稅的提高,以及印度製造商可獲取的關稅優惠(中央和州一級),許多中國手機製造商已迅速調整供應鏈並在印度建立生產基地。然而,中國企業在員工簽證問題以及向印度派遣勞動力的問題上仍然面臨不同程度的困難。
在印度開展業務時,外國企業通常需要在印度設立專案公司。過去,中國企業(以及很多其他印度鄰國的企業)在印度設立專案公司都不會自動取得批准,而是需要從印度儲備銀行拿到預先審批。惟過程相當漫長,可能需要1至2年的時間。考慮到中印兩國關係取得的重大進步,並且意識到審批程式上的繁瑣所造成的專案延誤,印度政府進一步放寬了中國企業在印度設立項目公司的條件。如今中國企業在印度只要獲得其開戶銀行的批准後即可設立專案公司(某些需要特定審批的行業除外),無需像以前一樣獲得RBI的預先審批,由此導致的時間節省,由以前的數月甚至幾年縮短為一天。這一政策放寬將促進兩國之間的貿易和投資發展。
中企在印度的常見稅收挑戰--EPC 合同
中國企業在印度投資最為活躍的領域之一是執行 EPC 項目。一般來說,EPC合同涉及四個關鍵組成部分,即離岸供應、離岸服務、在岸供應和在岸服務。而中國公司在印度開展EPC合同專案所面臨的最大稅務問題、且時常引發訟訴爭議的便是“離岸設備供應”所產生的收入是否應該在印度納稅。
通常情況下,離岸供應產生的收入不應該在印度繳納企業所得稅。印度法院也認為,若同時滿足下述兩個條件,那麼離岸供應產生的收入不需要在印度繳納企業所得稅:一是貨物的所有權在印度境外轉讓給業主,二是境外供貨方在印度境外以外幣收取貨物款項。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某些活動是通過在印度構成的常設機構進行的,也只有應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收入才需要由外國企業在印度繳納企業所得稅。然而,考慮到EPC合同的專案規模和價值,印度稅務機關對離岸供應收入始終保持著高度關注。通常,不論EPC合同的架構如何安排,稅務機關還是可能基於以下理由認定外國公司在印度構成常設機構,從而就離岸供應產生的收入徵稅,一是EPC合同具有“交鑰匙”工程總承包的合同性質,二是在岸安裝/監督服務包含了外國企業的服務活動。
如就上述事項引發稅務爭議,可能需要花費 10-15 年進行解決。因此,就這一爭議尋求確定性的稅務處理意見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中國企業在印度成功執行EPC專案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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