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9月18日發佈的資訊顯示,人民銀行、外匯局共同起草了《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鼓勵對有實際需求的境外企業優先採用人民幣貸款;同時,進一步拓展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境外貸款主體不再局限於“走出去”項目。
《規定》所稱的境外貸款業務,是指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境內銀行在經批准的經營範圍內直接向境外企業發放本外幣貸款,或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行為,不包括銀行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辦理的貿易融資。
《規定》旨在建立統一的本外幣境外貸款政策框架,支援和規範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以更好滿足境外企業資金需求;同時,對境內銀行境外貸款相關的跨境資金流動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做好風險防範。
針對目前本外幣境外貸款政策差異較大、跨境人民幣貸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較多的格局,《規定》將境外人民幣和外匯貸款業務納入統一政策框架,同時鼓勵境內銀行以本幣開展境外貸款業務。
《規定》明確,境內銀行應在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內按規定自主開展境外貸款業務。鼓勵對有實際需求的境外企業優先採用人民幣貸款;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還款幣種,原則上應與貸款幣種保持一致。
《規定》還進一步拓展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
目前,相較境外外匯貸款,境內銀行境外專案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較窄,貸款對象僅限於境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出口買方信貸相關企業。
《規定》則放寬了這一限制,允許境內銀行在經批准的業務範圍內對境外企業直接開展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境外貸款主體不再局限於“走出去”項目。
貸款用途方面,《規定》明確,境內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原則上應用於境外企業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不得用於證券投資、不得用於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如境外貸款用於境外直接投資,應符合國內相關主管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
此外,境內銀行應加強對境外貸款業務債務人主體資格、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的真實合規性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嚴格審查境外企業資信,並監督境外企業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貸款資金。
貸款利率則應符合商業原則,在合理範圍內確定。
《規定》對境內銀行境外貸款相關的跨境資金流動實施宏觀審慎管理。結合各行一級資本淨額及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規定》設置了境外貸款餘額上限,通過調整境外貸款杠杆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實現跨境資金流動逆週期管理。
境內銀行應確保任一時點貸款餘額不超過上限。根據《規定》,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境內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境外貸款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對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在20億元以下的境內銀行,額外給予20億元的初始額度。
某商業銀行資深宏觀研究員對記者表示,《規定》一旦正式實施,將起到“一舉多得”的作用。一是滿足境外企業投融資需求,便利跨境貿易投資,促進國際貿易投資;二是有助於境內銀行拓展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三是有助於增加人民幣在國際投融資方面使用,進一步推動人民幣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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