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記者劉紅霞)出口管制法草案二次審議稿2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了管制物項出口仲介服務管理等相關規定。
2019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出口管制法草案。相比草案一審稿,草案二審稿明確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出口經營者從事出口管制違法行為提供代理、貨運、寄遞、報關、協力廠商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金融等服務。
草案二審稿提出,明知出口經營者從事出口管制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代理、貨運、寄遞、報關、協力廠商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金融等服務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十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海關作為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承擔著對進出境貨物進行監管的職責。草案二審稿對海關在出口管制中的職責和許可權進一步予以明確。
具體而言,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未向海關交驗由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件,海關有證據表明出口貨物可能屬於出口管制範圍的,應當向出口貨物發貨人提出質疑;海關可以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出組織鑒別,並根據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作出的鑒別結論依法處置。在鑒別或者質疑期間,海關對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草案二審稿還規定,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依法將出口經營者違反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記錄。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對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的不予許可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行政覆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出口管制,是指國家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境外轉移管制物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採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出口管制是國際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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