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發佈的《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新增限額分配管理應當遵循立足財力水準、防範債務風險、保障融資需求、注重資金效益、公平公開透明的原則。
根據該通知,新增限額分配選取影響政府債務規模的客觀因素,根據各地區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並統籌考慮中央確定的重大項目支出、地方融資需求等情況,採用因素法測算。各客觀因素資料來源於統計年鑒、地方財政預決算及相關部門提供的資料。
此外,新增限額分配應當體現正向激勵原則,財政實力強、舉債空間大、債務風險低、債務管理績效好的地區多安排,財政實力弱、舉債空間小、債務風險高、債務管理績效差的地區少安排或不安排。
通知還明確,為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避免債務過快增長和異常波動,保障年度間地方財政運行的穩定性,以全國人大批准的新增限額平均增長率為基準確定波動係數區間,即各地區新增限額增長率最高不超過波動係數區間上限,最低不低於波動係數區間下限。
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財政審計研究室湯林閩博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該通知是財政部第一次對地方債新增限額的分配管理進行規範。
他表示,加強地方債管理,不僅需要妥善處理存量債務,還需要規範管理新增債務,“既要管好舊,又要控好新,二者共同構成了完整的地方債管理架構。”
近年來,在經過甄別、置換等各種努力後,我國地方債存量管理效果明顯,相關風險得到了有效化解。湯林閩說,現階段正是我國地方債管理由之前的側重存量階段進入存量、增量並重階段,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地方債管理的良好時機。可以預見,今後可能還會陸續出臺新增地方債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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