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總局11月30日發佈通知稱,為了引導合理消費,促進節能減排,經國務院批准,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
通知表示,將在“小汽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小汽車”子稅目。徵收範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徵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通知明確,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
另外,兩部門還通知表示,將對小汽車進口環節消費稅進行調整。對我國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外國駐華機構及人員、非居民常住人員、政府間協議規定等應稅(消費稅)進口自用,且完稅價格130萬元及以上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按照生產(進口)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10%)加總計算,由海關代征。
上述規定將自2016年1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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