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3月1日發文表示,2016年將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保持價格總水準基本穩定,加快推進電力、天然氣、醫療服務等重點領域價格改革。
國家發展改革委表示,2016年價格工作任務更加艱巨繁重,將充分發揮價格機制改革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積極作用,清理規範不合理收費,健全成本價格監管制度,為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作出更大貢獻。
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的核心,市場決定價格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關鍵。價格一頭聯繫並決定著大多數商品和服務的供需平衡,另一頭直接決定著商品和服務的供給數量和品質,中間則是廣大消費者包括各類微觀市場主體的切身利益。未來,價格改革由單純開放具體價格向生成新的價格形成機制轉變,堪稱綜合性和整體性價改,是全面深化改革中最核心、牽涉面最廣的改革“硬骨頭”之一。
實際上,價格改革可以說是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一個重要推動力量。自改革開放以來,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價格改革持續推進、不斷深化,放開了絕大多數競爭性商品價格。特別是近年來,價格改革步伐大大加快,一大批商品和服務價格陸續放開,成品油、天然氣、鐵路運輸等領域價格市場化程度顯著提高。
據介紹,2011年至2015年,居民消費價格總水準平均上漲2.8%,保持了基本穩定。尤其是在2015年,價格改革全面發力,多點突破,取得重大突破性進展。其中,政府定價範圍大幅縮減,中央、地方定價項目分別縮減80%、55%左右;棉花、大豆、資源性產品、交通運輸等領域價格改革持續推進;監管進一步強化,政府定價行為和市場價格行為進一步規範。
與此同時也要看到,一些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價格改革還需深化,政府定價制度需要進一步健全,市場價格行為有待進一步規範。
2015年10月,中央下發了《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檔明確了到2020年價格改革的時間表、路線圖及重點任務,為更好地推進未來價格機制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
按照《意見》內容,到2017年,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基本放開,政府定價範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到2020年,市場決定價格機制基本完善,科學、規範、透明的價格監管制度和反壟斷執法體系基本建立,價格調控機制基本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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