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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地方政府可置換未到期債務

北京
2016-01-29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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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8日從財政部獲悉,今年地方政府債務置換將不限於到期債務,未到期債務也可定向置換。伴隨著發債量的增加,財政部鼓勵地方在自貿區向外資金融機構發債以改善流動性。

財政部日前印發《關於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定向置換時,如果被置換債務尚未到期,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提前與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原債務結息時間、計息方法等。 民生證券研究院固定收益組負責人李奇霖認為,提前置換確定,意味著債務置換量會大幅增加。"雖然難以預測準確的置換債發行規模,2016年的債務置換對象並不限於到期債務,地方政府提前置換非標類高息債務的意願會很強,但具體操作還涉及與債權人的協商成本。"他說。

此外,2016年地方政府債務置換不再下達準確置換規模,而代以制定置換上限,各地在上限以內按照當地債務分佈具體確定置換額度,這意味著2016年地方債供給將會存在較大變數,但總體債務規模依然按照限額管理。 業內人士稱,2015年6000億元新增地方債的發行和3.2萬億元置換債的發行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帶來不小的供給壓力。今明兩年地方債發行規模進一步增加,急需多舉措緩釋地方債供給衝擊。 為了改善地方債流動性,推進地方債投資主體多元化。財政部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在上海等自由貿易試驗區發行地方債試點工作,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吸引外資法人金融機構參與自由貿易試驗區地方債發行。同時,研究探索面向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發行地方債。

《通知》還要求,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動本地區承銷團成員參與地方債二級市場交易,鼓勵承銷團成員之間在回購等業務中接受地方債作為抵(質)押品。 "雖然《通知》提出要面向境外資金以及社保基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發行地方債,但其對接的只能是公開發行的地方債,供給壓力仍然集中在商業銀行,加上定向置換債不能在二級市場交易,銀行置換意願低迷,地方政府債券發行仍然需要必要的流動性支援。"李奇霖表示。 《通知》要求,對於置換債券,在滿足到期存量債務償還需求的前提下,各地每季度置換債券發行量原則上控制在當年本地區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上限的30%以內(累計計算),即截至第一季度末發行量不得超過30%,截至第二季度末發行量不得超過60%,截至第三季度末發行量不得超過90%。 "相比於2015年5月才啟動的債務置換,2016年的地方債供給相對更加平穩,有利於弱化供給衝擊。"李奇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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