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記者獲悉,為完善中歐國際交易所D股市場制度建設,做好D股發行上市工作,明確中歐所D股市場的藍籌股市場定位,中歐所於7月6日發佈了《中歐所D股市場上市協議通用條款》(以下簡稱通用條款)。
中歐所D股市場是為中國境內發行人提供融資和上市服務的市場,是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歐盟監管市場的組成部分。發行人申請於中歐所D股市場上市,應與中歐所簽署上市協定。《通用條款》是中歐所D股市場上市協定的主體部分。
《通用條款》主要規定了發行人上市資格條件、上市後持續義務,以及中歐所在推動D股市場建設方面所提供的服務。
其中,在發行人上市資格條件方面,發行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其股票應獲得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歐盟監管市場高級標準准入。
發行人在D股市場上市後,應指定代表與中歐所保持聯繫;中歐所將組織市場推介活動、專題培訓,制定發佈業務指南,與監管機構保持溝通,不斷推動D股市場建設。
《通用條款》是中歐所D股市場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明確了中歐所D股市場定位為中國藍籌公司在歐洲的證券板塊。《證券日報》記者瞭解到,根據這一定位,《通用條款》進一步要求:初次上市發行人應具有較強盈利能力或具有較大市值規模,過去三個會計年度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總額不低於5000萬歐元,或者發行後預期市值達到5億歐元並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00萬歐元;再次上市發行人應具有良好的上市記錄,近期不存在被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公開處罰、資訊披露嚴重違規等情形,未被實施退市等重大異常警示。
據悉,隨著中歐所D股市場的發展和市場層次的豐富,中歐所將適時調整D股上市條件。
中歐所聯席首席執行官陳晗表示,下一步,中歐所將繼續與發行人、監管機構和市場主體保持溝通,不斷完善D股市場相關制度安排,為D股市場平穩起步保駕護航。
業內人士表示,發行D股是2018年以來繼H股全流通之後,境內公司赴海外上市的另一重大突破,對公司在海外的佈局有著重要的協同作用。
同時,相比中國企業此前直接在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上市,境內企業在中歐所發行上市D股能夠獲得中德兩國監管機構的支援以及市場推廣服務,此舉有助於推進企業國際化戰略和全球佈局,提高中國企業品牌知名度;促進境外業務拓展境外融資管道;降低跨境資金流動風險豐富資本合作方式,促進雙邊投資。
中歐所D股市場是為中國境內發行人提供融資和上市服務的市場,是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歐盟監管市場的組成部分。發行人申請於中歐所D股市場上市,應與中歐所簽署上市協定。《通用條款》是中歐所D股市場上市協定的主體部分。
《通用條款》主要規定了發行人上市資格條件、上市後持續義務,以及中歐所在推動D股市場建設方面所提供的服務。
其中,在發行人上市資格條件方面,發行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其股票應獲得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歐盟監管市場高級標準准入。
發行人在D股市場上市後,應指定代表與中歐所保持聯繫;中歐所將組織市場推介活動、專題培訓,制定發佈業務指南,與監管機構保持溝通,不斷推動D股市場建設。
《通用條款》是中歐所D股市場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明確了中歐所D股市場定位為中國藍籌公司在歐洲的證券板塊。《證券日報》記者瞭解到,根據這一定位,《通用條款》進一步要求:初次上市發行人應具有較強盈利能力或具有較大市值規模,過去三個會計年度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總額不低於5000萬歐元,或者發行後預期市值達到5億歐元並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00萬歐元;再次上市發行人應具有良好的上市記錄,近期不存在被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公開處罰、資訊披露嚴重違規等情形,未被實施退市等重大異常警示。
據悉,隨著中歐所D股市場的發展和市場層次的豐富,中歐所將適時調整D股上市條件。
中歐所聯席首席執行官陳晗表示,下一步,中歐所將繼續與發行人、監管機構和市場主體保持溝通,不斷完善D股市場相關制度安排,為D股市場平穩起步保駕護航。
業內人士表示,發行D股是2018年以來繼H股全流通之後,境內公司赴海外上市的另一重大突破,對公司在海外的佈局有著重要的協同作用。
同時,相比中國企業此前直接在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上市,境內企業在中歐所發行上市D股能夠獲得中德兩國監管機構的支援以及市場推廣服務,此舉有助於推進企業國際化戰略和全球佈局,提高中國企業品牌知名度;促進境外業務拓展境外融資管道;降低跨境資金流動風險豐富資本合作方式,促進雙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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