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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修訂“發行監管問答文件”

中国证券网
2016-12-10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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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修訂“發行監管問答文件”

無過錯發行人IPO進程 不受保薦機構違規影響

證監會對現行發行監管規則進行了優化。一般情況下,在審企業更換保薦機構將不需重新排隊;無過錯發行人的IPO審核進程,也將不再因保薦機構涉嫌違法違規而中止。

這意味著,未來的發行監管將落實“誰過錯、誰埋單”的思路,在嚴格要求保薦機構盡職履責、規範執業的同時,盡可能減少對無過錯發行人的不良影響。

中國證監會近日對《發行監管問答—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止審查的情形》和《發行監管問答—在審首發企業仲介機構被行政處罰、更換等的處理》(以下統稱“發行監管問答文件”)進行修訂,明確了上述內容。

具體而言,修訂後的發行監管問答文件規定,對於涉案保薦機構承做的在審專案,如果已經受理,原則上將不停止審核,但相關保薦機構必須對它所承辦的在審專案進行審慎的全面覆核,看其是否繼續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

另外,一般情況下,在審企業更換保薦機構的,將不再重新排隊,但新的保薦機構須全面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並獨立出具新的保薦意見。保薦機構從事上市公司再融資業務和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的,將比照處理。

“更換保薦機構不重新排隊”的新規定排除了兩種情況:一是保薦機構因發行人不配合其履行保薦職責,或認為發行人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而主動終止保薦協議;二是發行人並非因為保薦機構被立案或執業受限,而主動與保薦機構終止保薦協議。

根據修訂前的發行監管問答文件,保薦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的,應中止審查;在審首發企業(包括已過會企業)更換保薦機構的,均需重新履行申報程式。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昨日召開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表示,發行監管問答檔中的舊有規定都屬於審慎性監管措施,意在避免保薦機構執業品質問題波及其他推薦專案,同時也避免發行人隨意更換保薦機構,弱化保薦機構把關作用。

他介紹,在實際操作中,這兩項舊有規定的執行確實對傳導監管壓力、提高審核品質起到了良好效果,但同時也引發了兩個較為突出的矛盾:一是造成被立案保薦機構推薦的大量無過錯在審企業被中止審查;二是無過錯企業若通過更換保薦機構“自救”,就必須重新申報,並因此付出較長的時間成本。

“由於IPO排隊企業依然較多和我會不斷加大監管執法力度,這兩個矛盾日漸突出。”張曉軍說。

據瞭解,近期證監會正在對前述發行監管問答檔中相關措施的實施效果進行分析評估,以進一步增強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為保護行政許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與合理預期,證監會在“不降低保薦機構盡職調查責任、督促保薦機構規範執業的同時,儘量減少對無過錯發行人的不良影響”的思路下,對發行監管問答文件作出了優化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繼續保持對保薦機構的監管壓力,讓其為違法違規行為付出代價,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於涉案保薦機構新出具的推薦專案,證監會仍將保留“不再受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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