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期協發佈《期貨公司壓力測試指引(試行)》(簡稱《指引》)。《指引》要求各期貨公司建立常態化的壓力測試機制,並且根據市場變化、業務規模、風險狀況和監管要求,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壓力測試;每年至少應開展一次年度綜合壓力測試,並按要求報送壓力測試報告,具體測試要求將另行通知。
中期協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指引》發佈實施後,協會將在2018年初組織開展首次年度綜合壓力測試工作,屆時將下發有關通知,對壓力測試情景設置及壓力測試工作的開展做出具體明確的要求。期貨公司應按照要求開展壓力測試工作,並在4月30日前按照要求上報壓力測試報告。
對於《指引》發佈背景,中期協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相比於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期貨公司目前還沒有建立一套壓力測試工作機制。為了引導期貨公司有序開展壓力測試工作,在借鑒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壓力測試經驗的基礎上,中期協草擬了《指引》,旨在貫徹落實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指導期貨公司建立健全壓力測試機制,加強系統性風險的防範。”
《指引》共二十六條,主要對期貨公司壓力測試機制、相關制度的建立提出要求;明確了壓力測試的內容、流程和方法等。具體來說,《指引》主要包括四個方面:明確了期貨公司壓力測試的定義和機制;期貨公司壓力測試的基本要求;期貨公司壓力測試的方法和流程;以及期貨公司壓力測試的報告和應用。
依照《指引》,壓力測試的最終對象是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的預警達標情況,主要包括淨資本、淨資本與風險資本準備總額的比例、淨資本與淨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負債與淨資產的比例、結算準備金共六項風險監管指標。
為實現對風險監管指標的壓力測試,需通過分析測算假定的、極端但可能發生的壓力情景下,期貨公司的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自有資金投資及收入利潤的變化等情況,進而傳導至對風險監管指標的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明確,壓力測試應全面覆蓋公司及子公司各個業務領域的風險,並充分考慮各類風險間的相關性。也就是說,期貨公司壓力測試應覆蓋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子公司及其業務領域的風險。對於期貨公司風險管理業務的壓力測試,協會將另行規定。
中期協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指引》發佈實施後,協會將在2018年初組織開展首次年度綜合壓力測試工作,屆時將下發有關通知,對壓力測試情景設置及壓力測試工作的開展做出具體明確的要求。期貨公司應按照要求開展壓力測試工作,並在4月30日前按照要求上報壓力測試報告。
對於《指引》發佈背景,中期協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相比於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期貨公司目前還沒有建立一套壓力測試工作機制。為了引導期貨公司有序開展壓力測試工作,在借鑒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壓力測試經驗的基礎上,中期協草擬了《指引》,旨在貫徹落實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指導期貨公司建立健全壓力測試機制,加強系統性風險的防範。”
《指引》共二十六條,主要對期貨公司壓力測試機制、相關制度的建立提出要求;明確了壓力測試的內容、流程和方法等。具體來說,《指引》主要包括四個方面:明確了期貨公司壓力測試的定義和機制;期貨公司壓力測試的基本要求;期貨公司壓力測試的方法和流程;以及期貨公司壓力測試的報告和應用。
依照《指引》,壓力測試的最終對象是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的預警達標情況,主要包括淨資本、淨資本與風險資本準備總額的比例、淨資本與淨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負債與淨資產的比例、結算準備金共六項風險監管指標。
為實現對風險監管指標的壓力測試,需通過分析測算假定的、極端但可能發生的壓力情景下,期貨公司的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自有資金投資及收入利潤的變化等情況,進而傳導至對風險監管指標的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明確,壓力測試應全面覆蓋公司及子公司各個業務領域的風險,並充分考慮各類風險間的相關性。也就是說,期貨公司壓力測試應覆蓋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子公司及其業務領域的風險。對於期貨公司風險管理業務的壓力測試,協會將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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