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人民銀行發佈了《關於完善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9月7日晚間,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對購售業務進行完善和優化,既是適應金融對外開放的新形勢、推動外匯市場對外開放的改革舉措,也是積極回應市場主體便利化訴求和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具體舉措。
近年來,隨著資本項目可兌換程度提高、人民幣國際化和金融市場對外開放持續推進,新政策的不斷出臺要求人民幣購售的管理規定相應進行調整,以保持政策之間的有效銜接。同時,市場主體對購售業務便利性的要求也不斷提高。
《通知》指出,境內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可為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經批准的證券投資等資本和金融項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交易品種包括即期、遠期、外匯掉期、貨幣掉期和期權等。
上述負責人總結道,本次人民幣購售範圍的調整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從經常專案下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擴展至全部經常專案;二是在直接投資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至經批准的跨境證券投資。
所謂“經批准的證券投資”,上述負責人介紹,目前主要包括滬深港通、債券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明確的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以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境內證券投資等。未來隨著金融市場對外開放持續推進,經批准的跨境證券投資業務範圍不斷擴大,人民幣購售的範圍也將相應擴大。
上述負責人明確,債券通和滬深港通項下,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債券持有人或證券公司或經紀商在香港結算行辦理外匯資金兌換和外匯風險對沖業務。香港結算行指香港地區經批准可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參加行和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
為保證人民幣購售業務平穩有序開展,《通知》還明確規定,一是境內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開展人民幣購售業務時應遵循審慎原則,注重購售雙向平衡發展,避免資金大進大出;二是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外匯交易中心應加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採取措施,必要時可對境內代理行的人民幣購售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並可依據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的承諾要求其配合對人民幣購售業務開展情況的調查;三是人民銀行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人民幣購售業務發展需要,必要時可採取宏觀審慎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提高平盤手續費率等,以保持人民幣購售業務平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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