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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建私募基金陷兌付危機

中国财富网
2018-04-17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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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期產品現兌付風險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系統顯示,2016年-2017年,中外建基金陸續發行5期流動性資金貸款私募基金,分別募集金額為一期4100萬元、二期2700萬元、三期2830萬元、四期1340萬元、五期800萬元,規模總計達1.177億元。

據中外建基金知情人士介紹,該產品為固定收益類私募基金,每期基金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為8%。目前,該系列基金5期產品均已到期,並全部出現違約。其中,信諾一期已延期,沒有簽署延期的客戶已共給付1000多萬元本金,二期付了61%的本金和61%本金相關的利息。

“基金管理人違約,主要在於融資方現金流出現問題。”上述人士透露,中外建北分主要將這筆貸款用於日常經營。期間,有些施工專案需要先墊資開工再收款,但現在有些應收賬款難以收回,導致還款壓力較大。同時,中外建北分還牽扯到一些訴訟官司,部分資金被凍結。

對於融資方逾期還款的具體原因,中外建基金於2017年12月29日發給投資人的公告中稱,中外建北分共有三個工程項目回款出現問題。其中一個工程項目未回款4100萬元,目前該專案已進入法院拍賣程式。另外兩個項目均已完工,本預計在2017年11月份前分別回款5000多萬元和1000萬元,但因環保政策、產業政策等影響,導致回款延遲。

“中外建基金近日已對中外建總公司、中外建北分和中外建城開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措施。”中外建基金知情人士向記者表示,公司努力與融資方、擔保方和投資人溝通,商討最快預期還款週期和方案,並針對信諾基金專門成立了問題解決小組,直至融資方中外建北分還款為止。融資方表示正在積極籌措資金和催收應收賬款,但還未提出明確的可以還款的還款期限和方案。

除基金違約外,投資人質疑基金運作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公開信息顯示,上述基金管理人與融資方、擔保方均隸屬於中外建總公司。中外建總公司持有40%的中外建城開股份;中外建城開作為基金擔保人,又100%控股中外建基金。投資人認為,基於該系列關係,中外建基金可能存在給自融、自保、融資資金給自家使用的關聯交易問題。

“目前,法律上沒有明文禁止關聯交易和自融。”德潤律師事務所律師柯荊民表示,按照證監會的規定,經過適當的程式,關聯關係可以存在。但基金在募集和存續期內,必須向投資者披露關聯交易情況,包括基金使用方、投資的專案內容、具體還款計畫、資金來源等,防範利益輸送。

在資訊披露方面,多位元投資者均告訴記者,該系列產品存續期內並未按合同約定,按季度進行存續期披露。柯荊民表示,購買類似存在關聯關係的產品,可能存在一定風險,基金本身容易出現不規範問題,打一些違反法規的“擦邊球”。

財務資料疑雲

在產品違約之外,一份盡職調查報告讓融資方的財務資料陷入疑雲。多位元投資人向記者表示,中外建基金此前提供的專案材料中,用款方中外建北分的財務資料與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裡的資料出現重大出入,涉嫌欺詐投資者。

投資者提供的中外建信諾系列流動資金貸款私募基金盡職調查報告顯示,2013年-2015年,中外建北分營業收入分別為30843.06萬元、39015.47萬元、44861.67萬元,淨利潤分別為2460.65萬、3677.93萬和6309.85萬元。該財務資料摘自中外建北分提供的2013年至2015年經北京鴻天眾道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的審計報告。

天眼查資料則顯示,2013年至2016年度,中外建北分營業收入分別為1273.94萬元、1859.76萬元、2771.09萬元,淨利潤分別為-574.77萬元、-480.72萬元、-185.28萬元、-767.52萬元,都處於虧損狀態。天眼查工作人員稱,資料均來源於企業和政府公開信息。

對於上述兩份相差甚遠的財務資料,田一中向記者回應稱,中外建基金向投資者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中,所涉及的中外建北分的財務資料與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審計報告資料完全一致。至於為什麼與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資料不一致,建議找中外建北分瞭解情況。而記者致電中外建北分市場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與中外建基金相關事宜,主要由總經理負責。記者多次致電致信中外建北分總經理祝志強,截至發稿,對方一直未予回應。

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顯示,中外建北分的登記機關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澱分局。對於企業年度報告,北京市工商局海澱分局工作人員表示,財務資料是由企業自行登記的,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由企業負責。

“有些企業出於納稅方面考慮或因其他原因,會把營業收入和淨利潤報少。”柯荊民向記者表示,基金管理人中外建基金、融資方中外建北分、擔保方中外建城開本身存在關聯關係,盡調發生不規範問題的可能性也很大。

償還主體引爭議

“我們投資了中外建系列基金的一期和三期,共計3200萬元,目前產品全部違約,基金公司、融資方和擔保方做出的還款承諾均未兌現。”劉姓投資者表示,2017年11月17日,中外建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向其出示了一份“授權書”,表示同意並授權中外建北分簽署信諾一期的《還款承諾書》。

承諾書稱,鑒於用款的北京分公司無法按時償還投資本金及相應收益,為此,中外建基金、中外建北分和中外建城開共同承諾:2017年12月31日前,償還一半本金和收益;2018年3月15日之前,償還另一半本金和收益。並提出如再逾期不還,按日萬分之八承擔違約金。對於該承諾,投資人表示,公司各方至今一分未還。

柯荊民指出,作為基金擔保人,中外建城開應為全部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中外建城開在與中外建基金簽署的《擔保函》中承諾,中外建城開為該筆信託貸款的本金及利息支付承擔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擔保範圍包括信託貸款的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等。

盡調報告資料顯示,2013年至2015年,中外建城開總資產分別為65578.10萬元、106189.67萬元、122419.54萬元,總負債分別為48272.90萬元、80364.02萬元、85371.57萬元。報告指出,根據測算剩餘擔保能力56369.94萬元,中外建城開足夠為融資方提供有效擔保。不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顯示,2016年度,中外建城開資產總額為11284.1萬元,負債總額1361.8萬元,淨利潤和營業收入均為0。投資人認為,經查帳面虧損,中外建城開根本沒有擔保能力。

對於上述《還款承諾書》和《擔保函》,柯荊民認為,協定合法有效,但投資關係就變成了借貸關係。從借貸法律關係來看,誰借款誰償還,中外建北分作為用款方,本應由中外建北分償還。但按照《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中外建北分無力清償的債務依法應由中外建總公司主體承擔。

“基金公司發行基金到分公司用款未經總公司審批。直至2017年年底,審計和監察部門進入中外建北分調查時,總公司才知曉此事。”中外建總公司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從工商註冊的角度,中外建北分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主體,但他肯定有還錢的資格。基金公司和信託公司都簽署了合作協定,投資人應該根據合約來追討。

公開資料顯示,中外建成立於1992年。1999年,列為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的子公司。2010年,經改制後屬於民營企業。盡調資料顯示,截至2015年末,中外建總公司資產總額為38.63億元,負債29.42億元,淨資產9.21億元,營業收入51.84億元,淨利潤0.87億元。

對於總公司的最新財務狀況,中外建總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中外建總公司財務資料為負。公司股東收購了這家國企之後,持續為中外建以前的國企身份時期遺留的問題買單,並承擔了公司很多債務。

據中外建基金知情人士透露,近日,中外建基金已經向融資方中外建北分、擔保方中外建城開、中外建總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融資方履行還款義務,要求擔保人履行保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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