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網站5月31日消息,為規範開展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相關業務,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簡稱“公開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公開徵求意見稿指出,“債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本辦法適用於“北向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國家與地區的境外投資者(簡稱“境外投資者”)經由香港與內地基礎設施機構之間在交易、託管、結算等方面互聯互通的機制安排,投資於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南向通”有關辦法另行制定。
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北向通”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標的債券為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種。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電子交易平臺和其他機構可代境外投資者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北向通”沒有投資額度限制。
公開徵求意見稿提出,境外投資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幣或外匯投資。使用外匯投資的,可通過債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及香港地區經批准可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幣業務參加行(以下統稱香港結算行)辦理外匯資金兌換。香港結算行由此所產生的頭寸可到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使用外匯投資的,在其投資的債券到期或賣出後,原則上應兌換回外匯。
“北向通”下的資金兌換納入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香港結算行應遵守人民幣購售業務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管理、真實性審核、資訊統計和報送等義務,並對債券持有人的自有人民幣和購售人民幣以適當方式進行分賬。香港結算行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頭寸時,應確保與其相關的境外投資者在本機構資金兌換和外匯風險對沖,是基於“北向通”下的真實合理需求。
公開徵求意見稿提出,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北向通”進行監督管理,並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管合作安排,共同維護投資者跨境投資的合法權益,加強反洗錢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依法對“北向通”下人民幣購售業務、資金匯出入、外匯風險對沖、資訊統計報送等實施監督管理,並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監督管理機構加強跨境監管合作,防範利用“北向通”進行違法違規套利套匯等活動。
公開徵求意見稿指出,“債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本辦法適用於“北向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國家與地區的境外投資者(簡稱“境外投資者”)經由香港與內地基礎設施機構之間在交易、託管、結算等方面互聯互通的機制安排,投資於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南向通”有關辦法另行制定。
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北向通”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標的債券為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種。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電子交易平臺和其他機構可代境外投資者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北向通”沒有投資額度限制。
公開徵求意見稿提出,境外投資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幣或外匯投資。使用外匯投資的,可通過債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及香港地區經批准可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幣業務參加行(以下統稱香港結算行)辦理外匯資金兌換。香港結算行由此所產生的頭寸可到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使用外匯投資的,在其投資的債券到期或賣出後,原則上應兌換回外匯。
“北向通”下的資金兌換納入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香港結算行應遵守人民幣購售業務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管理、真實性審核、資訊統計和報送等義務,並對債券持有人的自有人民幣和購售人民幣以適當方式進行分賬。香港結算行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頭寸時,應確保與其相關的境外投資者在本機構資金兌換和外匯風險對沖,是基於“北向通”下的真實合理需求。
公開徵求意見稿提出,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北向通”進行監督管理,並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管合作安排,共同維護投資者跨境投資的合法權益,加強反洗錢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依法對“北向通”下人民幣購售業務、資金匯出入、外匯風險對沖、資訊統計報送等實施監督管理,並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監督管理機構加強跨境監管合作,防範利用“北向通”進行違法違規套利套匯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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