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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房地產及過剩行業公司債分類監管標準 房企發公司債募資不得用於購置土地

中国证券网
2016-10-29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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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本報上周報導《房企公司債分類審核標準近期有望落地》之後,此專項規定昨日正式亮相。28日,上交所向各公司債券承銷機構下發了《關於試行房地產、產能過剩行業公司債券分類監管的函》(以下簡稱“監管函”),擬對房地產及鋼鐵、煤炭過剩行業的公司債券發行審核試行分類監管。監管函還明確規定,房地產企業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使用,不得用於購置土地。

房企發債門檻:4項條件+5個指標

監管函指出,對房地產行業分類監管採取“基礎範圍+綜合指標評價”的分類監管標準。符合基礎範圍要求的房地產企業應具備資質良好、主題評級AA及以上,並能夠嚴格執行國家房地產行業政策和市場調控政策等條件。發行主體限定在四類企業:(1)境內外上市的房地產企業;(2)以房地產為主業的中央企業;(3)省級政府(含直轄市)、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及計畫單列市的地方政府所屬的房地產企業;(4)中國房地產協會排名前100名的其他民營非上市房地產企業。

對於符合基礎範圍要求的房地產企業,監管函還通過五項綜合指標評價做進一步遴選,將房企劃分為正常類、關注類和風險類。這五項指標為:最近一年末總資產小於200億、最近一年度營業收入小於30億、最近一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淨利潤為負、最近一年末扣除預收款後資產負債率超過65%以及房地產業務非一二線城市占比超過50%。

此外,監管函還明確規定,存在以下三類情形的房地產企業不得發行公司債券:一是報告期內違反“國辦發【2013】17號”規定的重大違規違法行為,或經國土資源部門查處且尚未按規定整改;二是房地產市場調控期間,在重點調控的熱點城市存在競拍“地王”,哄抬地價等行為;三是前次公司債券募集資金尚未使用完畢或者報告期記憶體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問題。

四類煤企及三類鋼企不得發債

與此同時,監管函還發佈了對煤炭、鋼鐵兩類產能過剩行業公司債券分類監管的要求。產能過剩行業分類監管採取“產業政策+綜合指標評價”的分類監管標準。

產業政策方面,違反國家相關政策要求的煤炭產業,上交所將暫不受理其發行(掛牌)申請。具體標準包括以下四個情形:違反國發【2016】7號文新增煤炭產能的;未按照國發【2016】7號文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的;不符合國發【2016】7號文要求,存在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建設、涉及劣質煤以及生產規模不足300萬噸/年的;根據《關於對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煤礦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存在違法違規建設生產行為的煤礦,被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的發行人。

同時,鋼鐵企業發行公司債同樣存在三條“負面清單”,即違反國發【2013】41號文及國發【2016】6號文新增鋼鐵產能的;未按照國發【2016】6號文化解鋼鐵過剩產能的;不屬於工信部公佈的《鋼鐵行業規範條件》三批企業名單中的企業及企業所屬集團的。上述三類鋼鐵企業不得發行公司債。

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過剩產能行業,上交所還將通過6項綜合指標作進一步遴選。具體包括:最近一年度淨利潤小於零;最近兩年(鋼鐵企業三年)經營性淨現金流量平均值小於零;煤企、鋼企的最近一年末總資產分別小於400億、800億;最近一年營業收入分別小於150億、450億;最近一年度毛利率小於10%、5%;最近一年末資產負債率超過75%、80%。

三類行業募資用途需明確

根據上述綜合指標,上交所將房地產企業及過剩產能行業劃分為三大類,包括正常類、關注類及風險類。其中,觸發兩項指標劃分為關注類、觸發三項指標以上(含三項)的企業認定為風險類,其他劃分為正常類。

對於“風險類”的發行人,上交所要求主承銷商應嚴格風險控制措施,審慎承接相關專案;而對於評價結果為“關注類”的企業,發行人及主承銷商需滿足按相關規定作進一步披露及核查等。

此外,上交所還對上述三個行業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使用作出合理審慎確定募集資金規模、明確募集資金用途及存續期披露安排。例如,房地產企業對保障性住房及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應不低於20%,其他項目不低於25%;鋼鐵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不低於40%,煤炭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不低於30%。

對於房地產企業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使用,監管函還明確規定不得用於購置土地,並且發行人需就此出具書面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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