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債券市場“雷聲不斷”之際,相關風險也蔓延至債券質押式回購業務當中。
6月5日晚間,銀河證券發佈公告稱,公司南京上海路證券營業部因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涉訴金額為2.41億元。銀河證券表示,目前,公司各項業務經營情況正常。上述事項對公司業務經營及償債能力無重大影響。
2.41億元交收違約
6月5日晚間,銀河證券公告披露一起訴訟糾紛:銀河證券南京上海路證券營業部因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涉訴金額為2.41億元。
公告顯示,2018年8月2日,深圳俾斯麥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與銀河證券南京上海路證券營業部簽訂《債券質押式回購委託協議書》,委託營業部為其作為管理人的“俾斯麥7號私募基金”辦理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即在證券交易所掛牌、實行標準券制度並採用多邊淨額結算的回購交易)。
自2019年2月11日開始,“俾斯麥7號私募基金”未能足額償還債券質押式融資回購交易到期負債,構成交收違約,且逾期未予補足。營業部依據該業務規則承擔交收責任。
為此,營業部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俾斯麥資本償還其墊付款項及遭受的資金成本損失共計約24,089.88萬元(暫計算至2019年4月22日),並判令與“俾斯麥7號私募基金”存在一定關聯的中民投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中民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國民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案件訴訟費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擔。
銀河證券表示,目前公司各項業務經營情況正常。上述事項對公司業務經營及償債能力無重大影響。公司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披露相關資訊。
在經歷了2018年證券市場的波動後,近期券商在融資融券、質押式回購等信用業務方面頻繁提起訴訟。以銀河證券為例,其在今年已發佈五份涉訴公告,訴訟金額均在5000萬元以上,涉及案由主要為融資融券糾紛及質押式回購糾紛。
違約者系何人?
券商墊付款項及資金成本損失達2.41億元,銀河證券所訴被告何許人也?
據中基協公示資訊顯示,“俾斯麥7號私募基金”成立於2017年11月3日,基金管理人為深圳俾斯麥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託管人為中信證券。俾斯麥資本成立於2015年11月,註冊資本3000萬元,實繳資本1000萬元。目前,俾斯麥資本共有16只私募基金在中基協登記。
根據俾斯麥資本發佈的招聘資訊介紹,其核心業務為資產管理與諮詢,主要涵蓋境內外證券投資、金融衍生品投資等領域。作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主辦的2018中國債券年會唯一私募贊助商,俾斯麥資本致力於深耕銀行間債券市場,成為其中交易撮合最活躍的私募機構之一。
並且,俾斯麥資本還介紹稱,其自成立以來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對私募機構管理人的要求,聘請了專業的律師事務所出具了私募管理人法律意見書並成功發行多檔基金產品,資產管理總規模逾15億元。公司高管均具備海內外投資銀行、大型基金的工作經驗,熟悉中國證券市場環境、且具有很強的基金運作及風險控制能力。
公開信息顯示,俾斯麥資本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為高傑。根據工作履歷來看,高傑金融從業經驗豐富,自2007年以來,陸續在興業銀行南京分行、浦發銀行南京分行、中信建投證券投資銀行部等地任職。2017年,高傑任職深圳前海國君基金及俾斯麥資本執行董事、總經理。
中民投案涉其中
除了俾斯麥資本外,此次涉訴的另外三位被告更是鼎鼎大名。中民投資本、中民投資產均為中民投旗下子公司。此前,中民投被稱為“中國版的摩根士丹利”。而進入2019年,中民投長期處於輿論的中心地帶。
今年1月29日,中民投30億元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16民生投資PPN01”出現技術性違約;2月13日,綠地控股以120億買下了中民投於4年前拿下的董家渡地塊,“16民生投資PPN001”得以實現債券本息兌付。2月14日,中民投公開回應,引入多方戰略投資者後,將進一步優化中民投的資本結構。
此後,4月8日,“16民生投資PPN02”未能按時兌付本息;4月22日,“18民生投資SCP004”發生技術性違約,隨後得以自償;5月28日,“18民生投資SCP005”再次出現技術性違約,兩日後進行自償。頻繁發生的債券技術性違約,令投資者及機構方心驚肉跳。
伴隨著債券違約的是中民投不斷的負面消息:據媒體報導,今年4月,中民投應急管理委員會簽發並通報了“關於張勝離任審計發現問題處罰決定”,稱集團原副總裁兼首席投資官張勝履職失當。同期,中民投子公司中民融資租賃傳出存在挪用募集資金理財的消息。而即使在數次違約後,中民投公司主體信用評級仍為AAA級。
債券質押式回購面臨考驗
據業內人士介紹,債券質押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持有的債券質押給資金持有方(逆回購方)融入資金,同時約定未來某一時間以約定回購利率將債券購回。債券質押式回購包括場內市場,如銀行間、上交所和深交所,也包括撮合詢價的場外交易。
通過質押式回購,債券持有人能夠不斷融入短期資金通過期限錯配在債券市場繼續交易,以此博取更大收益。目前,債券回購融資主體多以私募基金為主,償付能力相對有限。在風險發生後,證券公司先行墊付的情況較為常見,而對債券持有人的追償則成了問題。
2018年4月,上交所、中國結算聯合發佈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及結算暫行辦法,明確三方回購業務的總體框架、投資者適當性、交易結算方式、違約處置途徑以及自律管理要求。其中,對正回購方設定更嚴格的准入門檻,降低到期購回風險。
正回購方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具有較強風險管理及承擔能力的金融機構或其理財產品;
近兩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回購違約;
已建立完善健全的內部業務管理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
具備支援三方回購業務開展的相關技術系統等;
並提前向交易所進行投資者適當性備案。
然而,2018年以來,債券違約開始“常態化”,這對券商債券質押式回購業務造成嚴重影響。在涉及債券標準券折算率下調的情況下,客戶無法及時補充資金;而券商在對中國結算出現欠庫時,不得不以自有資金進行墊付。在此背景下,後續證券公司債券質押回購糾紛可能會持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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