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從國土資源部獲悉,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近日發函,就鎳礦、錫礦、銻礦、石膏礦和滑石礦等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試行)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按照不同類型對上述五礦種礦產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率最低指標要求進行了明確。
其中,對於鎳礦,露天開採回採率不低於88%,新建礦山不得低於92%;地下開採回採率最低指標要求分別為75%~92%。鎳礦選礦回收率最低指標要求分別為55%~82%。當綜合回收黑色金屬和(或)非金屬資源時,其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不低於45%;當綜合回收資源全部為有色金屬時,其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不低於60%。對於錫礦,露天開採回採率不低於95%,礦體形態變化大、礦體薄、礦岩穩固性差的礦山開採回採率不低於92%;地下開採回採率最低指標要求分別為78%~90%。錫礦選礦回收率最低指標要求分別為50%~80%。當錫礦石為中等可選時,其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不低於50%;當錫礦石為複雜難選時,其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不低於40%。對於銻礦,露天開採回採率不低於95%,礦體形態變化大、礦體薄、礦岩穩固性差的礦山開採回採率不低於92%;地下開採回採率最低指標要求分別為75%~90%。銻礦選礦回收率最低指標要求分別為60%~90%。當銻礦石為中等可選時,其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不低於50%;當銻礦石為複雜難選時,其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不低於40%。
徵求意見稿稱,現有生產礦山要在本指標要求發佈之日後兩年內達到本指標要求。對達不到本指標要求的礦山企業,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督促其限期整改。受礦體賦存條件、礦石性質等客觀條件限制達不到本指標要求的,礦山企業應說明原因,並提交具備設計資質的單位出具的論證報告,提出改進措施。
徵求意見稿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內礦產資源特點及開發利用情況,制定不低於本標準的指標要求,並負責對轄區內礦山企業執行指標要求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不定期開展抽查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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