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方案》(下稱《方案》),選擇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和瀋陽、大連、廈門、廣州、深圳、成都、西安11個城市,從通過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簡稱“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對應的通用名藥品中遴選試點品種,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以實現藥價明顯降低,減輕患者藥費負擔。
《方案》明確了根據每種藥品入圍的生產企業數量分別採取相應的集中採購方式:入圍生產企業在3家及以上的,採取招標採購的方式;入圍生產企業為2家的,採取議價採購的方式;入圍生產企業只有1家的,採取談判採購的方式。
《方案》指出,在試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報送的採購量基礎上,按照試點地區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年度藥品總用量的60%至70%估算採購總量,進行帶量採購,量價掛鉤、以量換價,形成藥品集中採購價格,試點城市公立醫療機構或其代表根據採購價格與生產企業簽訂帶量購銷合同。剩餘用量,各公立醫療機構仍可採購省級藥品集中採購的其他價格適宜的掛網品種。
同時,招采合一,保證使用。通過招標、議價、談判等不同形式確定的集中採購品種,試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應優先使用,確保1年內完成合同用量。
為確保用量,《方案》鼓勵使用集中採購中選的藥品,將中選藥品使用情況納入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各有關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醫療機構用藥品種規格數量要求等為由影響中選藥品的合理使用與供應保障。對不按規定採購、使用藥品的醫療機構,在醫保總額指標、對公立醫院改革的獎補資金、醫療機構等級評審、醫保定點資格、醫療機構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中予以懲戒。對不按規定使用藥品的醫務人員,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相應條款嚴肅處理。
《方案》要求保證回款,降低交易成本。醫療機構作為藥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按合同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降低企業交易成本。嚴查醫療機構不按時結算藥款問題。醫保基金在總額預算的基礎上,按不低於採購金額的30%提前預付給醫療機構。有條件的城市可試點醫保直接結算。
《方案》還提出,要建立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間“結餘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和風險分擔機制,而這也是市場一直關心的問題。《方案》規定,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收支形成結餘的,可按照“兩個允許”(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準,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並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主要用於人員獎勵)的要求,統籌用於人員薪酬支出。
據業內人士表示,帶量採購國家方案出臺後,各地方城市將在國家方案的框架下制定各自的配套措施。目前,醫藥企業正在跟試點地區之間進行對接,實行掛網,備貨,然後進行簽約。具體實施時間約從3月中下旬開始,以1年為期。
17日,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國家醫療保障局副局長陳金甫在回應“藥品集中採購試點方案出臺之後可能會引發部分藥企的焦慮”時表示,藥品直接進醫院,原則上不影響企業的製造成本和合理利潤,而是減少流通中尋租、交易成本、占款這些費用。
陳金甫說,此輪帶量採購藥品大幅度的降價主要擠掉了藥價中的水分,包括大量的中間公關費用和“帶金銷售”費用。據此前公佈的“4+7”城市藥品集中採購擬中選結果顯示,與試點城市2017年同種藥品最低採購價相比,25種藥品擬中選價平均降幅達52%。
陳金甫認為,從行業發展來看,這種改革促進了行業圍繞高品質發展、價值創新、市場競爭來推進行業的升級換代。機制和體制的改革創新就是要解決劣幣淘汰良幣問題,真正讓市場以優幣淘汰劣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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