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昨日起就《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明確了上述資訊。《管理辦法》共五章38條,對投資諮詢業務的類別、准入標準、合規內控要求、人員管理和行為規範要求、退出機制、過渡期安排等內容作出詳細規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為期1個月,截止時間為5月17日。
《管理辦法》將投資諮詢業務分為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發佈證券研報業務三大類,投資諮詢機構從事這些業務必須依規持牌經營。實踐中,為資管產品、QFII等提供投資建議服務也一併納入監管。
證監會在明確將重啟投資諮詢機構准入的同時,擬大幅提高投資諮詢業務的展業門檻。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申請開展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淨資產不低於1億元;其持股5%以上股東的淨資產不得低於5000萬元,控股股東最近3年連續盈利、淨資產不低於5億元、最近3年未被採取重大監管措施;同時,還需滿足“一參一控”的要求。
投資諮詢機構股東是自然人的,該股東的個人金融資產不得低於3000萬元,且需滿足在金融行業從業10年以上、擔任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或者在證券投資、資產管理行業從業10年以上且業績良好。
基於審慎監管的原則,《管理辦法》明確現階段原則上僅允許證券公司或其專業子公司開展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
《管理辦法》對投資諮詢機構的合規風控、人員管理及行為規範提出了有針對性的要求,同時健全了退出機制,規定了3種投資諮詢機構的退出方式:針對新設的投資諮詢機構,建立業務許可展期制度,業務許可3年有效期滿後未提出展期申請或者不符合展期條件的,不得繼續展業;針對實踐中部分持牌機構長期不實際從事業務,保牌“待價而沽”的現象,該辦法明確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不開展諮詢業務的,應當主動申請註銷業務資格,繳回業務許可證;《管理辦法》還細化了投資諮詢機構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業務許可、相關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採取監管措施乃至行政處罰等情況的制度安排。
投資諮詢業務新規還明確了實施的過渡期安排。根據《管理辦法》,新規實施之前已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的機構,若有不符合有關內部管理和業務規範要求的,須自《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完成整改;股東不符合條件的,須自《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業務;拒不整改的,監管部門將依法進行處罰。
《管理辦法》實施前未取得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資格,但依照有關規定從事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須在1年內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批准或者註冊;《管理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展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向專業投資者以外的客戶提供高風險資產投資顧問服務,但不符合本辦法有關主體、投資組合等要求的,自辦法實施之日起,不得新增業務,存量業務到期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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