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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新政來了!從源頭攔截“賬外賬、吃回扣”

中国财富网
2019-08-26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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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銀行行長田惠宇7月下旬的一次內部講話,將塵封已久的銀保業務“小帳”潛規則,再次曝光于陽光下。“賬外賬、吃回扣”的亂象,即將在制度上找到解決方法。

上海證券報近日獨家獲悉,備受關注的銀保新政——《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近日下發至各銀行及保險公司,並將從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施行的一些銀保規範類檔將同時廢止。

這是銀保監會成立以來,首次針對銀保業務這個交叉地帶的監管規範進行梳理,並進行全流程監管。相較於此前的徵求意見稿,銀保新政在准入退出、傭金支付、保障型和長期型險種占比等方面提出了更全、更細的要求,旨在從源頭解決銀保轉型難、銷售誤導和手續費“小帳”屢禁不止等突出問題。

細化准入退出要求 嚴重者收回代理許可證

近年來,由於傳統銷售管道日漸式微,仲介管道已躍升為保險行業的主流管道。其中,商業銀行作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中的主力軍,成為保險公司最緊密的業務夥伴之一。

但也滋生出不少亂象。對此,監管部門陸續出臺相關檔,但缺少對於銀保管道的全面規範。銀保監會“三定”之後,可實現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進行全流程監管。

在此背景下,銀保新政應運而生。而此番變革的一大重點,便是完善業務准入與退出制度。

在准入方面,銀保新政明確及細化了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具備的具體條件。對於申請業務資格具體應當提交的資料、監管部門需要履行的職責,也都一一作出規定。

同時,明確了商業銀行在銀保業務上的退出制度。銀行有因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依法終止等情形時,監管將登出其代理保險許可證;銀行網點有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等情形時,銀行法人機構不得授權該網點開展代理保險業務。並強調,商業銀行終止保險代理業務活動,應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傭金集中統一結算 私下“小帳”不允許

“員工收取保險公司回扣”問題,前陣子讓招商銀行行長深惡痛絕。此處所指回扣,指的是銀保手續費“小帳”,即保險公司通過虛列公司費用等方式,變相給銀行或其經辦人支付除手續費標準以外的利益和費用。

此次銀保新政的重中之重,就是擊破這個潛規則、從源頭封堵“小帳”出口。主要體現在,相較于原銀監會、原保監會各自制訂過的銀保規範類檔,銀保新政對於傭金支付這一環節規定得更細,並首次提出傭金應集中統一結算,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

具體規定如下: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結算傭金,應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搆向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搆,或者至少二級機構統一轉帳支付。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應實現法人機構間傭金集中統一結算。

同時,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如實全額入帳,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保險公司應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傭金。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糾偏業務結構 銀保也要回歸本源

過去,銀行喜歡賣短期保險產品,因為“好賣”——久期短、預期收益高、易沖規模、傭金結算週期短。然而,對於保險公司來說,短期保險產品往往“賠本賺吆喝”,不僅保單獲取成本高企,還給資產端帶來較大壓力。一旦把握不當,易引發費差損、利差損。

隨著銀監、保監的“監管合一”,“保險姓保,回歸本源”的保險業轉型基調也正逐漸延伸至銀保管道。

此次銀保新政的另一大亮點,便是促進銀保管道回歸本源。再次明確要求,在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應大力發展長期儲蓄型和風險保障型保險產品,持續調整和優化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結構,為消費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

不僅如此,銀保新政直接要求: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險、健康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以及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年金保險、兩全保險,和財產險(不包括投資型財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於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對於業務占比達不到該條要求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以下及分支機搆,銀保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有權採取責令限期改正等監管措施。

監管部門通過此舉,意在進一步喚醒保險公司從高成本吸金的衝動上逐漸回歸理性。畢竟保險公司的定位有別於基金等其他金融類企業,保險也不是能與基金等簡單比拼的價格敏感性產品。在新政威懾之下,預計銀保業務進一步轉型、逐步優化結構勢不可擋。

“18個不得”打擊銷售誤導

多年來,銷售誘導、誤導一直是銀保管道銷售的一大頑疾。

對此,銀保新政規定,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要做到八個“不得”,包括: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不確定性利益的保險產品的收益承諾為保證收益等。

商業銀行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如違反上述要求的,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為嚴重危機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經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排除機構負責人批准,可採取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的措施。

此外,還規定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中,要做到十個“不得”,包括:不得欺騙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得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等。

銀保管道監管改革的方向已明,銀保新政的出臺,有利於淨化整個市場,有利於促進保險行業長期穩定健康地發展。不過,轉型還遠未結束。產品同質化等困擾行業已久的頑疾,仍然有待於保險公司一步一個腳印地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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