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經 > 金融

保險行銷體制迎改革 專屬獨立代理人模式破冰

中国财富网
2019-07-10 09:12

已收藏

作為保險行業的傳統管道,代理人管道一直以來毀譽參半,金字塔式銷售組織架構備受爭議。為改變這種模式所帶來的弊端,監管部門醞釀推出專屬獨立保險代理人制度。

上海證券報記者昨日獨家獲悉,目前監管部門已草擬《保險公司發展專屬保險代理人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在業內徵求意見。保險公司和代理人分別需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試水這一新型保險銷售模式?

哪些險企和哪些人符合條件

目前,國內僅有華泰財險、陽光財險獲批試點專屬獨立保險代理人模式。業內人士認為,隨著《辦法》的出爐,未來這一模式將會逐步在行業推廣。

此處所稱專屬獨立保險代理人的基本特徵是:獨立展業,無團隊隸屬,也不發展多層級團隊;日常管理專屬,接受所屬保險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與指導;可以開設門店形式,在社區、商圈等地依據保險公司授權開展保險銷售業務。

從徵求意見稿來看,保險公司專屬獨立保險代理人可以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保險公司可根據專屬獨立保險代理人的業務特點,研究建立相應的業務考核與傭金機制以及支持性的政策,促進良性發展。

並非所有保險公司都可推行這一模式。據知情人士透露,從徵求意見稿來看,保險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上一年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大於200%,且最近連續兩個季度保險公司風險綜合評級均不低於B類;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正在受到銀保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

此外,保險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須良好,內控健全,經營穩健;保險仲介管道管理制度機制完備,仲介管道管理部門與責任人員齊備;進行了專門的可行性研究論證;願意承諾依法承擔專屬獨立保險代理人相關法律責任等。符合以上條件的同時,保險公司還需向銀保監會進行事前備案。

保險公司甄選的專屬獨立保險代理人,也應符合以下條件: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的,可放寬至高中學歷;具備一定的保險從業經驗,或接受過公司專門的金融保險知識培訓後具備潛在保險銷售能力;最近3年內未被金融監管機構行政處罰;社會征信記錄良好,未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最近5年內沒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等。

打破金字塔利益格局

專屬獨立保險代理人模式的推出,源於這樣一個大背景:近年來,傳統保險代理人制度的弊端漸顯。

在金字塔式的組織構架下,雖然這種利益分配方式調動了組織中每一個人的增員積極性,但過多的銷售層級也導致了處於金字塔底層的代理人的保費貢獻與傭金收入嚴重不匹配:處於金字塔上層的少部分代理人獲得大部分傭金收入,處於中下層的大部分代理人卻只獲得少部分傭金收入。

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代理人“大進大出”已成為行業常態。減少銷售層級,提高一線保險代理人的傭金提成比例,這樣的呼聲近年來漸次高漲。而專屬獨立保險代理人模式,被視為消除代理人金字塔式銷售弊端的一個重要手段。

“不過,與國外成熟市場的獨立代理人模式所不同的是,我們現在推行的是專屬獨立代理人。所謂的專屬,即只有保險公司才能擁有獨立代理人。”業內人士認為,在當前嚴監管的環境之下,這種“保守”的試點是符合行業現狀的。“目前代理人素質仍有待改進,如一下子放開代理人代理多家保險公司產品,在沒有專屬公司對其監督引導的情況下,不排除他們會在利益驅使下,擾亂市場秩序。”

對於管理監督這個問題,《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應建立專屬獨立保險代理人專管員門店巡查制度,專管員負責指導開展業務、監督業務行為、服務消費者等工作,每月對門店的現場巡查頻次不少於2次。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專屬獨立保險代理人違法違規行為,堅持對所屬保險公司同查同處原則。
評論區

最新評論

最新新聞
點擊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