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推進創新企業試點IPO及發行CDR的過程中,選取了10家證券公司作為創新企業境內發行上市的主保薦機構,其他券商可按規定與這10家證券公司進行聯合保薦或聯合主承銷。
新華社今日發佈證監會負責人答問,明確了穩妥推進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工作的相關問題。其中證監會負責人明確了上述資訊。
前述10家證券公司是:中信建投、國泰君安、中金公司、招商證券、中信證券、申萬宏源承銷保薦、廣發證券、海通證券、銀河證券,華泰聯合證券。
據悉,上述券商在確定時綜合考慮了專業能力水準、風險管理能力、資產收入規模、券商分類評價結果,以及投行類業務合規情況等因素。
而之所以作出這樣的安排,主要是因為創新企業具有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的特點,已在境外註冊或上市的企業在法律環境和公司治理要求等方面與境內存在差異,同時發行CDR也存在一些特殊要求。
為使證券公司向市場提供更高品質更為專業化的服務,證監會在試點期間確定了上述10家作為主保薦機構的證券公司。
新華社今日發佈證監會負責人答問,明確了穩妥推進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工作的相關問題。其中證監會負責人明確了上述資訊。
前述10家證券公司是:中信建投、國泰君安、中金公司、招商證券、中信證券、申萬宏源承銷保薦、廣發證券、海通證券、銀河證券,華泰聯合證券。
據悉,上述券商在確定時綜合考慮了專業能力水準、風險管理能力、資產收入規模、券商分類評價結果,以及投行類業務合規情況等因素。
而之所以作出這樣的安排,主要是因為創新企業具有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的特點,已在境外註冊或上市的企業在法律環境和公司治理要求等方面與境內存在差異,同時發行CDR也存在一些特殊要求。
為使證券公司向市場提供更高品質更為專業化的服務,證監會在試點期間確定了上述10家作為主保薦機構的證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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