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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聯合央行發佈新規 規範貨基互聯網銷售贖回行為

中国财富网
2018-06-02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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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防控金融風險,中國證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近日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贖回相關服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就為何加強對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行為監管,昨日,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近年來,由於互聯網銷售平臺的介入與推廣,貨幣市場基金規模快速增長,為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提供了較好的投資管道,但同時也存在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與互聯網機構合作,在基金宣傳推介中存在片面強調收益性和便利性,對投資者風險揭示不足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針對貨幣市場基金與互聯網業務融合發展的行業發展新業態做出針對性規定,促進行業規範發展。

具體來看,《指導意見》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過程中,強化持牌經營要求,強化基金銷售結算資金閉環運作與同卡進出要求,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公平競爭要求;嚴禁非持牌機構開展基金銷售活動,嚴禁其留存投資者基金銷售資訊,嚴禁任何機構或個人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嚴禁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用於“T+0贖回提現”業務,嚴禁基金份額違規轉讓,嚴禁對基金實施歧視性、排他性、綁定性銷售。

二是對單個投資者持有的單只貨幣市場基金,設定在單一基金銷售機構單日不高於1萬元的“T+0贖回提現”額度上限。投資者按合同約定的正常贖回不受影響。

三是除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外,禁止其他機構或個人以任何方式為“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

四是規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T+0贖回提現”業務的宣傳推介和資訊披露活動,加強風險揭示,嚴禁誤導投資者。

五是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提供以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直接進行支付的增值服務,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貨幣市場基金銷售業務,不得為“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等。

《指導意見》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考慮到行業機構落實《指導意見》要求需要一定時間,對改造存量業務額度上限給予1個月過渡期,對改造存量業務墊支模式給予6個月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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